初級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地方審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1907)後始設於京師東三省,宣統二年(1910)各省漸設。省城、商埠、府、州、縣均設。掌較小民刑案件的一審。置推事一至二人,並錄事等。附看所一處。


官署名。清末於各首縣置初級審判廳一至二廳。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準直省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廳數及設官員額,全國設初級審判廳共八十八廳,各廳設推事,秩從六品,員額不等,全國有六十五廳各設一人,二十二廳各設二人,僅有一個廳設三人;錄事二人,秩從九品。初級審判廳不設長官,以推事資深者一人為監督推事,主管廳務。本廳於輕罪為初審,由推事一人審斷,採取獨任制。北洋政府沿置,管轄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因事務繁簡不同,設推事一人或二人以上,訴訟案件由推事一人獨任辦理。只設推事一人的初級審判廳,其行政事務由地方審判廳廳長監督;設推事二人以上的則以資深者一人為監督推事。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裁撤,其所掌事務改由地方審判廳內設定的簡易庭或地方分庭辦理。

詞語分解

  • 初級的解釋 最初階段。為其他事物作準備的;屬於某些繼續過程或一系列事物的最初階段的初級班初級神經初級電壓詳細解釋最初階段的。 錢鍾書 《圍城》三:“這是 德國 十五六世紀的民歌,我到 德國 去以前,跟人補習 德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歷史官職推薦:內都大達官

官名。北魏時“內都坐大官”的異稱。見趙萬里《漢魏南北朝墓誌集釋》圖版九九《元颺墓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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