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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

即“按察使”。


官名。明置,為提刑按察使司長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其官屬有副使僉事、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司獄等。清沿明制,也置此官,稱“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到檢查囚徒的檔案,看有無冤屈,審處是否恰當;兼領全省驛傳;三年大比任監試官大計任考察官,秋審任主稿官。見《明史·職官四·提刑按察使司》、《清史稿·職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參看“大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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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元代始置,為各衙署首領官。置於府、上中州者為專職,置於總管府及肅政廉訪司者為兼職。掌文書案牘之事。多由書吏及都目升任,未入流。明置於各布政使司理問所,初置知事,後改此職,未入流。掌刑名訴訟之案卷文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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