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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司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屬之機構。光緒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警政司戶籍科設。掌稽核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編審戶口,整飭風俗、禮教,核辦保息、荒政、移民、僑民各事。轄地方行政、地方自治、戶籍、保息四科。置郎中二人,員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


官署名。(1) 清末始置,屬民政部。掌稽核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編查戶口,整飭風俗、禮教,核辦保息、荒政、移民、僑民各事。設郎中二人,員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司內分設四科:地方行政科,掌地方官制變更,考核地方官吏,各省官立行政局所廢置分合,各省幕職及佐治官員選舉任用的註冊存案,地方衙門吏員裁汰革除,課吏館或法政研究所等事項;地方自治科,掌京外董事會、議事會的設定與組織,京外自治局與自治研究所事項,自治經費的調查、監督,資政院參議員選舉事項;戶籍科,掌編審戶口,國籍更易及旗籍民籍移轉、改隸,學齡兒童就學,宗教信仰,徵兵事項;保息科,掌官辦紳辦育嬰、撫恤、濟良、棲流等局、所及其慈善事業,各地水旱偏災及其他變故的善後賑濟,國內移民、拓殖事項。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置民治局,北洋政府時期初稱民政司,(2)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北洋政府合併民政、禮俗兩司設定,屬內務部。其職掌為: 一、地方行政、經濟;二、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共團體的行政、經濟;三、選舉;四、貧民賑恤,罹災救濟,貧民習藝所、感化所、盲啞收容所、瘋癲收容所等的設定、廢止和管理,育嬰恤嫠和其他慈善事項;五、國籍、戶籍; 六、徵兵和徵發事項;七、禮制,祀典行政,祠廟,宗教,褒揚節義,整飭風俗;八、保存古蹟。司的主官為司長,下有僉事、主事。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又分本司部分職掌置典禮司。

民治司字典分解

民治的解釋 (1).指治民之道。《禮記·樂記》:“仁以愛之,義以正之,如此則民治行矣。”(2).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口號之一。 孫中山 《黨員須研究革命主義》:“民權,即民治也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順便了解:民生塗炭【歷史典故】

見“生靈塗炭”。元·鄭德輝《伊尹耕莘》楔子:“不修德政,暴戾頑狠,諸侯多叛,至於禽鳥走獸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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