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道監察御史
官名。明朝各道監察御史的合稱。洪武十五年 (1382) 始於都察院下置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監察御史,各道置監察御史三至五人,正九品。十七年,改正七品。建文二年 (1400)改十二道為左、右兩院。成祖奪位後,復舊制。永樂元年 (1403) 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遂成十四道。
十二道監察御史字典分解
十二的解釋 (1).十分之二。《史記·高祖本紀》:“地方二千里,持戟百萬,縣隔千里之外, 齊 得十二焉。” 裴駰 集解引 蘇林 曰:“十二,得十中之二。”(2).特指稅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