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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務局

官署名。為北洋政府設定的主辦水利的機構,隸屬於內務部。按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十一月十五日內務部呈準公布的《劃一河務局暫行辦法》規定,設定直隸、山東、河南、湖北、天津、永定河、北運河等七個河務局。各局因情況不同,分為一等或二等。一等局得設一等和二等分局,二等局下設二等分局各若干。各局設局長一人,技術員、事務員各若干人。另外,內務部又有直屬水利工程,則派專人督辦,如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就有以“督辦京東河道”、“督辦蘇浙太湖水利工程”、“會辦浙江太湖水利工程”等名義的主辦水利工程專官。

河務局字典分解

河務的解釋 清 代指疏治河道、修築堤岸等治水事務。多指治理 黃河 。 清 劉大櫆 《送張閒中序》:“皇帝御極之元年,命 山東 按察使 齊蘇勒 總督 河 務。”《清史稿·河

局國語字典 局 jú 部分:局部。局麻(局部麻醉)。 機關及團體組織分工辦事的單位:教育局。 某些商店的名稱:書局。 棋盤:棋局。 下棋或其他比賽進行一次:下了一局棋。 著

也學習下:河道總督【歷史地名】

明永樂九年 (1411) 遣尚書治河,自後常遣侍郎、都御史總督專治河道,非常設治河之官。成化七年 (1471) 始稱總督河道,總理河道。正德四年 (1509) 設都御史提督,駐所在濟寧州 (今山東濟寧市)。清初沿襲明制,置河道總督專官,管理黃河、運河及永定河之治理、疏浚和堤防等事。以後成為定製。雍正設總督江南河道 (簡稱南河),駐所在清江浦 (今江蘇淮陰市); 總督山東河南道(簡稱東河),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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