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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可尚書奏事

十六國後趙所設總攬軍國政務的一種名義。職權與“錄尚書事”相類,乃宰相之任。《晉書·石勒載記下》: “勒令其太子省可尚書奏事,使中常侍嚴震參綜可否,征伐刑斷大事乃呈之。”

省可尚書奏事字典分解

省可的解釋 謂批閱定奪。《晉書·石季龍載記上》:“ 季龍 荒游廢政,多所營繕,使 邃 ( 石邃 )省可尚書奏事,選牧守,祀郊廟;惟征伐刑斷乃親覽之。”休得要。 宋 蘇軾

多學一學:省參議會【歷史官職】

省民意機關。國民黨政府在設省參議會之前,先有省臨時參議會,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九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次年在一些省份陸續成立。民國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十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定於次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行政院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複製定《省參議會議事規則》及《省參議會秘書處組織規則》,按上述條例的規定,省參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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