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七月六日改巡按使為省長,巡按使公署改稱省長公署,其內部機構未變,仍設政務廳以輔佐省長掌理全省政務。惟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九月八日公布《廢止省長公署政務廳內教育、實業兩科令》以後,政務廳中教育、實業兩科相繼改廳,直隸中央。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的《修正省官制第十四條》,規定把政務廳原設總務、內務、教育、實業四科,改為第一至第四科。隨後又有警務廳的設定,省長若兼督軍,並增置軍務廳。故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以後,公署在內部組織上有一定的變化。
省長公署字典分解
省長的解釋 省長(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域單位省的行政首長。在中國,即為省人民政府首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公署的解釋 (1) [government office](2) (舊時公務人員辦理政事的處所 b)(3) ∶負責處理國家某方面事務的機關海關公署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