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紀抵銷
清朝吏部之處分制度。凡官員因過給予降級、罰俸處分者,準予本人所得加級、紀錄抵銷。有加級,則抵銷其降級; 有紀錄,則抵銷其罰俸。加一級可抵銷降一級,兵部所敘軍功加一級,可抵銷降二級。紀錄一次,可抵銷罰俸六月; 兵部所敘軍功紀錄一次,可抵銷罰俸一年。欲以加級抵銷罰俸者,凡因勞績或特旨加賞之級,每一級準改紀錄四次,按次抵銷罰俸; 唯覃思所得加級及捐納加級,不準改抵。若遇大過所加實降實罰,則指明不準抵銷。
級紀抵銷字典分解
抵銷的解釋 亦作“ 抵消 ”。相抵消除。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史恩濤》:“ 孫詒經 罰俸一年,不準抵銷。” 郭沫若 《洪波曲》第九章一:“我們如果能夠把宣傳、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