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
指劉邦率軍攻入秦都鹹陽(今陝西鹹陽市東北)聽取張良等建議不取秦宮財物,只與父老約定法律三條,廢除秦朝一切苛法,百姓大喜。後以此典比喻訂立簡明規約,或口頭協定,以共同遵守。公元前206年,劉邦率軍進入鹹陽,想在秦宮中住下休息,經過張良、樊噲規勸,便下令將秦宮室中之貴重寶器財物和所有府庫封存起來,率領軍隊回到霸上(今陝西西安市東)駐紮。劉邦召集附近各縣的父老和有名望之人,對他們說:“父老們受秦朝嚴刑苛法的苦害已經很久了,批評朝政的要滅族,相聚議論的要殺頭。我和諸侯們同受楚懷王的約定,先入關中(今河南靈寶東北故函谷關以西以及今陝西和甘肅東部秦嶺以北地區)的在關中稱王,所以我應該在關中稱王。今天特地與他們約法三章:殺人的處以死刑,傷人和搶劫的依法治罪。此典又作“三章律”、“漢三章”、“三章約”、“關中新約法”。
【出典】:
《史記》卷8《高祖本紀》362頁:“(劉邦)西入鹹陽,欲止宮休舍,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在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例句】:
唐·駱賓王《疇昔篇》:“慎罰寧憑兩造辭,嚴科直掛三章律。” 唐·李商隱《故番禺侯以贓罪致不辜事覺》:“殺人須顯戮,誰舉漢三章。 唐·李商隱《今月二日不自量度》:“願守三章約,嘗期九譯通。” 宋·汪元量《賈魏公府》之七:“關中新約法,江左舊清談。” 元·耶律楚材《懷古一百韻寄張敏之》:“約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明·羅貫中《三國演義》65回:“昔高祖約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願軍師寬刑省法,以慰民望。” 清·吳研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51回:“這位繼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強幹,成親的第三天,便和督辦約法三章,約定從此以後,不許再娶姨太太。”
主謂 約,約定;法,法令;章,條款。原指劉邦進入鹹陽後,廢除秦法,另行制定三條簡單的法令。《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後泛指事先約好大家必須遵守的簡明條款。葉辛《追回的青春》:“在試銷期間,她就同大家~:不管是遠親近鄰,一律杜絕開後門。”△用於法令或規章制度方面。→無法可依
約法三章字典分解
成語約法三章的解釋 原指訂立法律與人民相約遵守。後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
約法的解釋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簡約法令。也指國家在未成立以前,由議會制定政府與人民共同遵守的根本法
三章的解釋 (1).三條法律。 漢高祖 劉邦 率兵進入 鹹陽 時,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見《史記·高祖本紀》。 明 王象春 《書項王廟壁》詩:“三章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