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
指秦始皇下令焚燒詩書、坑死儒生之事。後以此典比喻毀滅文化、迫害讀書人的種種暴政。秦始皇(前259年——前210年),即嬴政,秦莊襄王之子,十三歲時,莊襄王死,立為秦王。秦王政九年(前238年)親政後,鎮壓嫪毐叛亂。次年,免呂不韋相職。任用李斯,並派王翦等大將進行統一戰爭,十七年(前230年)至二十六年(前221年)共十年時間,消滅韓、趙、燕、魏、楚、齊六國,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稱國家最高統治者為皇帝,自稱為始皇帝。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在鹹陽宮召開一次集會,大臣及博士各談自己不同之政見,丞相李斯說:“我請求讓史官將不是秦國記載的史書一律燒毀。不是博士官所職掌,天下敢有收藏《詩》、《書》、諸子百家著作的,統統送交地方官一併燒毀。有敢於兩人談論《詩》、《書》的處死。借古非今的殺死全部家族。官吏知情而不檢舉的同罪。命令下達30天不燒書的,處以黥刑,充軍邊疆,夜築長城,晝偵敵情。所不燒的書,只是醫藥、占卜、種植之書。如果有想要學習法令的,就以官吏為師。”秦始皇同意,並下令執行。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盧生、侯生說能取秦始皇所尋求之仙藥,同時在下面議論朝政,並談對秦始皇為人的看法,便逃走了。秦始皇派人在儒生和方士中追究,便派御史全部審訊這些人,使他們互相告發,於是秦始皇親自判決違犯法禁的460多人的死罪,全部活埋在鹹陽(今陝西鹹陽東北),讓全國都知道,以懲戒後人。”此典又作“儒坑”、“填於坑阱”、“秦皇滅學”、“秦灰”、“焚書”、“焚坑”、“坑灰未冷”、“秦坑”、“書劫”、“秦焚”、“秦燔”。
【出典】: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254、255、258頁:“丞相李斯曰:‘……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qíng情,古刑,在犯人臉上刺字,塗上墨)為城旦(勞役名稱。白天守衛,晚上築長城,一般以四年為期)。所不去者,醫藥、卜筮(shì是,古代占卜,用龜甲稱卜。用蓍草莖占卜稱為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
【例句】:
三國魏·曹植《文帝諫》:“崩樂滅學,儒坑禮焚。二世而殲,漢氏乃因。” 晉·潘岳《西征賦》:“儒林填於坑阱,詩書煬而為煙。” 唐·盧照鄰《樂府雜詩序》:“秦皇滅學,星琯千年。” 唐·劉禹錫《松滋渡望硤中》:“夢渚草長迷楚望,夷陵土黑有秦灰。” 唐·元稹《獻滎陽公詩》:“逸禮多心匠,焚書舊口傳。”
唐·李商隱《贈送前劉五經映三十四韻》:“屋壁余無幾,焚坑逮可傷。” 唐·章碣《焚書坑》:“竹帛煙銷帝業虛,關河空銷祖龍居。坑灰未冷山東亂,劉項原來不讀書。” 金·元好問《李長源》:“方為騷人箋楚些,更禁書客墮秦坑。” 明·袁宏道《祇園理藏完》:“書劫何須怨祖龍,南寮師弟北師公。” 清·趙翼《題棕亭見和長篇》:“豈無郢唱能飛雪,未到秦焚已化煙。” 清·黃遵憲《感懷》:“劫灰出秦燔,六籍半殘缺。”
並列 指秦始皇焚燒天下書籍,坑殺儒生之事。《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四年,丞相李斯曰:‘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三十五年,侯生、盧生亡去。始皇聞亡,大怒,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孔安國《古文尚書序》:“秦始皇滅先代典籍,~。”△貶義。 多用於政治方面。 →坑儒焚典 ↔千金市骨 禮賢下士。也作“燔書坑儒”、“焚典坑儒”、“坑儒焚書”。
焚書坑儒字典分解
成語焚書坑儒的解釋 焚:燒;坑:把人活埋;儒:指書生。焚毀典籍,坑殺書生。
焚書的解釋 [book burning]銷毀被認為在政治上或對社會有害或具有顛覆性的著作或圖片,或由有這種思想或行動的人所著的作品
坑儒的解釋 秦始皇 三十五年,以儒生是古非今,於 鹹陽 坑殺四百六十餘人。史稱“坑儒”。見《史記·秦始皇本紀》、《李斯列傳》。 漢 王充 《論衡·死偽》:“ 秦始皇 用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