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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個《洛美協定》簽署

1989年12月15日

1989年12月15日,經過長時間艱苦的談判,歐共體12國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68國於12月15日在多哥首都簽署了第4個《洛美協定》。根據這一協定,歐共體在未來的5年內將向非加太簽約國提供總數為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32億美元)的贈款和優惠貸款。協定自1990年2月起生效。這是一項南北國家簽定的重要的經貿協定。

與前三個協定簽定時的氣氛相比,非加太國家的熱情已大大減退。東道國總統埃亞德馬在致詞中強烈要求歐共體不要為了改善同一些國家的關係而損害了老朋友的利益。他建議召開一次歐共體和非加太國家的會議,以便討論制訂一項在“烏拉圭回合”國際貿易談判和1992年歐洲大市場建立之後對非加太國家的援助和補償措施。他說:“只要少數人掌握著這個星球上的大部分財富並使大多數人長期陷入貧困和依附的狀態,世界上就沒有真正的和平”。第三世界國家“被債務負擔、貿易條件惡化、失業和通貨膨脹壓的喘不過氣來,這才是真正的危險。”

《洛美協定》是歐共體國家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經貿協定,這些開發中國家過去不少是英法的殖民地。協定第一次簽定的時間是1975年2月28日,因在多哥首都洛美簽字,故稱《洛美協定》。協定有效期為5年,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因協定到期續簽過兩次。協定規定,歐共體應該在促進工業化、金融和技術援助、關稅和穩定出口收入等方面對非加太國家給予優惠。前三個協定的援助金額分別為35億、56.07億和85億歐洲貨幣單位。這些款項除一部分直接資助非加太國家的發展項目外,相當一部分專門用於穩定非加太國家初級產品的出口收入。

誠然,這些措施對幫助非加太國家克服經濟困難,減輕它們出口收入的損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穩定收入補貼總額不夠,經常不能滿足出口國申請補貼的要求。以1988年為例,非加太國家因咖啡和可可等熱帶作物產品價格暴跌,要求歐共體補貼5.79億歐洲貨幣單位,但實際批准的只有3.75億歐洲貨幣單位。再如,象牙海岸1988年的出口收入損失為6000億西非法郎,而得到的補貼只有400億西非法郎。正是因為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1980—1987年間,非加太國家的購買力下降了64%,南北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擴大。

鑒於前三個《洛美協定》並未阻止非加太國家的貧窮化,使其走上健康穩定的發展道路,這些第三世界國家對第4個《洛美協定》寄予厚望。他們曾要求歐共體增加財政援助,提高穩定出口收入的基金,希望對現有的穩定出口收入制度進行改革,放寬補償的限制條件等。儘管此次協定的援助金額明顯高於前三次,但是,由於非加太國家的上述合理要求未能得到認真的討論和對待,有的甚至遭到斷然拒絕,致使非加太國家普遍感到失望。

象牙海岸《博愛晨報》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指出,“歐共體和非加太國家的合作是彼此利益的結合,從簽約起至今合作雙方都從中得到了好處。現在的問題是非加太國家受到了損害。”塞內加爾商業部長呼籲說:“事情很清楚,歐共體是能夠提出一項改革方案,以解除人們的憂慮的,這就要看它是否真正有誠意了。”

 

12月15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