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強迫西藏簽訂《拉薩條約》
公元904年9月7日
1904年9月7日,英國上校榮赫鵬強迫西藏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爾丹寺)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布達拉宮簽署《拉薩條約》,榮赫鵬稱選擇布拉達宮作為簽約地點,是要“昭告萬國,使英國權威重又樹立西藏”。
1903年12月,英國以邊界的通商問題為藉口,發動侵略西藏的戰爭。1904年8月,攻陷拉薩,強迫簽訂此約。規定不得英國同意,西藏在土地、財政、鐵路、礦產等方面沒有獨立主權;開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駐官員;賠償兵費50萬英鎊;拆毀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條約嚴重損害中國主權,清政府拒絕簽字。經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雙方在北京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承認中國對西藏地方的領土主權,但仍將《拉薩條約》作為附約。《拉薩條約》規定:開放江孜、葛大克、亞東為商埠;賠償英國兵費50萬英鎊;拆毀自印度邊境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非經英國同意,不得向任何別國出讓、出租西藏土地,不允許任何別國干預西藏事務或派員入藏;不得以鐵路、道路、礦產等權利給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亦不得將西藏各項稅收給予或抵押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從此,英國在我國西藏的侵略勢力日益加強。
9月8日,清政府電示駐藏大臣有泰,明確表示“英員開送10條,有損中國主權”,拒絕批准前一日由西藏地方當局與英軍上校榮赫鵬簽訂的《拉薩條約》,並斥責有泰,指責其聽任藏人與英方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