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簽訂
1901年9月7日
《辛丑條約》簽字儀式。左為十一國公使,右為清政府代表奕劻(前)、李鴻章(後)。
1901年9月7日上午,陽光正灼,暑熱未消。清廷全權代表奕劻和李鴻章,與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英國、美國、法國、義大利、日本、俄國、荷蘭、西班牙等11國代表到齊會場。李鴻章扶病而來,力不能支。十二款條約是早已議定好的,無須再議,各代表依序在12個文本上籤字後,正式生效。條約十二款為: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林德大臣被殘害一事,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書以拉丁、德、漢各文。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二)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 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
第六款 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人民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讎敵之會,違者皆斬。二、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三、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
第十二款 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 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