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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原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因受賄被判處死緩

2003年4月29日

 2003年4月29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對河北省原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受賄案依法做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叢福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叢福奎在擔任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香港盛康國際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貸款展期、香港盛康國際有限公司轉讓該公司在盛滄發展有限公司的股份,河北省宇通實業有限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河北分行貸款,秦皇島市秦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海濱林場承包費糾紛,中國黑龍江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分行申請設備預付款保函,深圳北事通投資有限公司在河北推廣汽車尾氣淨化裝置等事宜上,為叢真、李運良、李曉明、王小光等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4人錢款總計折合人民幣936萬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叢福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且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及本案其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4月2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