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選舉志下
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為三銓,尚書、侍郎分主
之。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月,頒
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
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
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者有罰。文書粟錯,
隱幸者駁放之;非隱幸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
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
留,不得者為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
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
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為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
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
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
“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
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
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
功、皇后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
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敘。娶郡主者,
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
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
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
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
品以上及勛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孫降
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神從
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勛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
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
下;中上第,從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文、
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算學生,從九品下敘。
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
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並侄,功臣身
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
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並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
蔭一人。
凡勛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驍騎尉、武騎尉,
從九品上敘。
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
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
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准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
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
部試,有文者送吏部。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並清官子為之,
六考而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而滿。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
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勛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
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
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滿不試,免當
年資;遭喪免資。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
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
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
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
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浸多,亦
頗加簡汰。
貞觀二年,侍郎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今選者眾,
請四時注擬。”十九年,馬周以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
敗職,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會功臣行世封,乃止。
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賢。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
其逝,而人遠矣。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為長澆競,又止。
初,銓法簡而任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
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
之。其後李敬玄為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禕,仁禕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
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眾,庸愚鹹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
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
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
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余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
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官侍
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辟署之法,不報。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而其務收人
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長安二年,舉人授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
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
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起,自此始。時李嶠為
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
毆者。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神龍二年,嶠復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
外官厘務。
中宗時,韋後及太平、安樂公主等用事,於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
官”,凡數千員。內外盈溢,無聽事以居,當時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
史及員外郎也。又以鄭愔為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眾,至逆用三年員闕,
而綱紀大潰。韋氏敗,始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為侍郎,姚元之為兵
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為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
實者不取。初,尚書銓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下選。至是,通其品而掌
焉。未幾,璟、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
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於下,必有非常之變。”乃下詔盡復斜封別
敕官。
玄宗即位,厲精為治。左拾遺內供奉張九齡上疏言:“縣令、刺史,陛下所
與共理,尤親於民者也。今京官出外,乃反以為斥逐,非少重其選不可。”又曰:
“古者或遙聞辟召,或一見任之,是以士脩名行,而流品不雜。今吏部始造簿書,
以備遺忘,而反求精於案牘,不急人才,何異遺劍中流,而刻舟以記。”於是下
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戶
長官總核之,以為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台省。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
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又詔員外郎、御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
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任輕矣。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
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太子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
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
侍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帝悟,遂復以三銓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
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逾越。於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及光
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奏罷之。乃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
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自今選人才業
優異有操行及遠郡下寮名跡稍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
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
決本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又故事,必三銓、
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楊國忠以右相兼文部尚書,建議
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跡、功優,宜對眾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左
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夸神速。由是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
主試判而已。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至德宗時,試太
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敝曰:
近世爵祿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
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臣以為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夫古今選用之法,
九流常敘,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且吏部甲
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歷、言辭俯
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
累資積考,非勞也。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眾流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蓋非
鑒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王者觀變以製法,察時而立政。按前代選用,
皆州、府察舉,至於齊、隋,署置多由請託。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
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
非經國不刊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請五品以上及群司
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
則銓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
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
而舉之。聖主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
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偽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
弱奸宄,下詔之日,隨聲而廢,通大數,十去ba6*九矣。如是,人少而員寬,事核
而官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或曰:‘開元、天寶中,不易吏
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於理?’臣以為不然。夫選舉者,經邦之
一端,雖制之有美惡,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魏、齊則
亂。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則理。當其時久承昇平,御以
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向以此時用辟召之
法,則理不益久乎?”
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不能用。
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為奸
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闕員亦累歲不補。陸贄為相,乃懲其弊,命吏
部據內外員三分之,計闕集人,歲以為常。是時,河西、隴右沒於虜,河南、河
北不上計,吏員大率減天寶三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
而考限遷除之法浸壞。憲宗時,宰相李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
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上州以上上佐、東宮官詹事諭德以下、王府官四品
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監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
諸道敕補、檢校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余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凡
遷,尚書省四品以上、文武官三品以上皆先奏。
唐取人之路蓋多矣,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學六
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歷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百
一十一人,太卜卜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身左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
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主、
副千九百八人,諸折衝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
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內萬人,集賢院御書手百人,史館典書、
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台、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
餘人。凡此者,皆入官之門戶,而諸司主錄已成官及州縣佐史未敘者,不在焉。
至於銓選,其制不一,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
選”。太宗時,以歲旱谷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東選”。高宗上元二年,
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為選補使,
謂之“南選”。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而
廢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復詳焉。
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_新唐書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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