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選舉二(科目下 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
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
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
《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后,
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
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御試、五舉經省
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
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於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
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
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
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
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
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
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
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
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
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
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
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
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
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
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
“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
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
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
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
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
“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
凌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
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
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
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
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
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
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
格。”三月,御試奏名,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
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製。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
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
定官,初、覆考為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
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
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
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
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
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
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
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
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
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
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
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
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
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
《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
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
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
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
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
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
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
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
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
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
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
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
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
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
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
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
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余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
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
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
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
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
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
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
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
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
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
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
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
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
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
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
隨時更革,初無定製。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
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
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
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
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
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
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
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
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
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
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
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
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
史以上,余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
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
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
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
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
一人轉一官,與通判,余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
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
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
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
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製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
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
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
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
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
守御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
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
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
擢為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
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
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
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
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
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
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
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
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
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
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
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
則律歷、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
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
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
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
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
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
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
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
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
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
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
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
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
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
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
異者寘高等,余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
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製。”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
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
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
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
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
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
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
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
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
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
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
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
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
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歷投匱中。俟舉
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於御史台檢核。
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
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
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
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
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
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
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
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
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
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
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
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
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
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歷,嚴
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
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
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
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
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
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
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
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
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
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
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
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捲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
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
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
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
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
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
額太窄,鹹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
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
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
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
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
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
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
鄉里,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
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
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
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
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
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
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
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
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
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
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
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
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
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
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歷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
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
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
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
游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
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
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
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
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
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
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
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
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
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
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
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
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
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
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歷,發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歷,封彌官收掌,不
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
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
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
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
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
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
台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
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里子孫及附試
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
千數。宜復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
窄之弊。”從之。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
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
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
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
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
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
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
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
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
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
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
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
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歷,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
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
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歷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
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歷。如省、殿中選,將元歷發下御史台考察,
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歷,可為據證;有司因歷,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
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複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
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
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複試,凡涉再引,非系
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複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
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
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
御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
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
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
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
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
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
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
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
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鹹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
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
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
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複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
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複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
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
來省復不通,罪及元複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
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
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
展至末旬。又因複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復命立
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
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
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
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
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
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
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
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
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
一人,召陶谷等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
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
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
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
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複試以騎
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
濫舉之罪。
鹹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
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
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
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
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
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
誥者,乃試製誥三道。(每道百五十字。)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
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
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
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
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
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
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
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
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
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
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
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
而第二人以下不複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
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
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
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
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
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複製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
次年試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
“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
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
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
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
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
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
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
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
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
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
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
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
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捨生附試,
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
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
之三省複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
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
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
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於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
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
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
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
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
《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
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
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
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
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
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
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
疏,追復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
學官雜議,皆曰:“註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
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
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
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
事,以經題為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註疏或子史正文,
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
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
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
然,乃復罷註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
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
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
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
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
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
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
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
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
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
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
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
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
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
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
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捨得第,皆不待試,余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
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
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
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
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
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
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
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
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
舉無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
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
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
誦經、史、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
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
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
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
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
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誦書
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
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
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複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
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
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
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里推重者,凡二十
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
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
王忠民之忠節,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
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
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
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鹹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
迄無聞焉。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
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
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
《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后,
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
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御試、五舉經省
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
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於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
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
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
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
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
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
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
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
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
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
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
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
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
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
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
“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
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
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
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
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
“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
凌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
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
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
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
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
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
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
格。”三月,御試奏名,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
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製。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
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
定官,初、覆考為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
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
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
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
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
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
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
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
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
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
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
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
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
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
《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
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
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
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
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
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
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
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
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
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
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
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
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
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
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
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
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余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
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
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
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
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
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
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
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
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
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
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
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
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
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
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
隨時更革,初無定製。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
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
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
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
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
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
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
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
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
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
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
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
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
史以上,余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
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
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
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
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
一人轉一官,與通判,余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
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
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
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
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製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
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
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
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
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
守御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
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
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
擢為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
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
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
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
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
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
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
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
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
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
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
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
則律歷、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
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
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
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
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
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
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
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
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
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
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
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
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
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
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
異者寘高等,余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
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製。”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
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
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
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
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
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
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
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
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
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
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
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
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
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歷投匱中。俟舉
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於御史台檢核。
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
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
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
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
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
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
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
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
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
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
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
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
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
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歷,嚴
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
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
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
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
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
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
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
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
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
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
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
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捲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
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
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
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
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
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
額太窄,鹹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
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
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
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
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
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
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
鄉里,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
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
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
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
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
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
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
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
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
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
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
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
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
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
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歷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
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
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
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
游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
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
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
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
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
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
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
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
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
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
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
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
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
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
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歷,發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歷,封彌官收掌,不
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
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
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
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
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
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
台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
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里子孫及附試
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
千數。宜復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
窄之弊。”從之。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
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
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
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
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
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
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
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
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
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
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
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
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歷,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
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
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歷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
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歷。如省、殿中選,將元歷發下御史台考察,
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歷,可為據證;有司因歷,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
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複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
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
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複試,凡涉再引,非系
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複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
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
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
御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
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
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
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
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
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
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
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
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鹹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
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
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
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複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
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複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
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
來省復不通,罪及元複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
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
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
展至末旬。又因複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復命立
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
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
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
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
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
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
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
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
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
一人,召陶谷等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
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
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
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
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複試以騎
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
濫舉之罪。
鹹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
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
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
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
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
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
誥者,乃試製誥三道。(每道百五十字。)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
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
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
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
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
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
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
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
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
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
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
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
而第二人以下不複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
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
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
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
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
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複製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
次年試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
“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
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
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
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
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
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
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
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
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
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
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
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
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捨生附試,
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
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
之三省複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
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
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
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於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
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
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
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
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
《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
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
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
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
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
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
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
疏,追復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
學官雜議,皆曰:“註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
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
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
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
事,以經題為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註疏或子史正文,
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
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
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
然,乃復罷註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
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
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
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
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
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
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
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
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
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
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
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
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
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
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
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捨得第,皆不待試,余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
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
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
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
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
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
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
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
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
舉無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
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
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
誦經、史、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
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
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
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
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
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誦書
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
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
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複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
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
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
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里推重者,凡二十
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
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
王忠民之忠節,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
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
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
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鹹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
迄無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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