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清理軍伍 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未幾,大都督府
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
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
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
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
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詔衛所核
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其秋,令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
載丁口以便取補。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
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
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范濟極言勾軍之擾。富峪衛百戶錢興奏言:“祖本
涿鹿衛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臣已襲父職,而本衛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
勾取。”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
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于軍民,如舟車任載,
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三年敕
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為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
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六年,令勾
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
恤焉。八年,免蘇州衛抑配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止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
人。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鍾言於朝,又常州民
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軍籍,而偶同
姓名,里胥挾讎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定例,補伍皆發極
邊,而南北人互易。大學士楊士奇謂風土異宜,瀕於夭折,請從所宜發戍。署兵
部侍郎鄺埜以為紊祖制,寢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復請補近衛,始議行。
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時以罪
謫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
紛紜不已。兵部尚書胡世寧請“屢經清報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
編原籍。衛所有缺伍,則另選舍余及犯罪者充補。犯重發邊衛者,責賣家產,闔
房遷發,使絕顧念。庶衛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鮮”。帝是其言。其後,用主事王
學益議,制勾單,立法詳善。久之,停差清軍御史,寬管解逃軍及軍赴衛違限之
科。清軍官日玩愒,文卷磨滅,議者復請申飭。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里遞,
每軍不下百金。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於軍政。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
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鄖陽巡撫王世貞
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
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
行。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又言“應勾之軍,
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報可,遠
近皆悅。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
脫伍”。有旨復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凡軍衛掌於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有所勾攝,自衛所開報,先核鄉貫居
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間有恩恤開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衛
軍,死,有孫宗皋宜繼。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於帝,得免。如此者絕少。戶
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
糧、軍丁口糧之費。其冊單編造皆有恆式。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嘉靖三
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蓋終明
世,于軍籍最嚴。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後,屢命元勛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
未定。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
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遠可到,
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
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槍必進退熟
習。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
試。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余以次番
試。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將領
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
為軍止。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後十六年,令
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
較射。二十年,命衛士習射於午門丹墀。明年復令:“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
十班,將弁以蔭敘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
田者免。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嫻習者,罰。”明年,詔五軍府:
“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明年再試不如式,
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征,總小旗降為軍。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
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
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
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閱
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
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
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
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然大要以
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
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
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余日營將分練。
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帝又置內營於
內教場,練諸內使。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
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內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諭恩
錄;無功績者議罰。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yuan6*鴦6*陣破倭。至是已官總
兵。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薊兵精整者數十年。繼光嘗著《
練兵實紀》以訓士。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
總之以合營。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三曰練耳
目,使明號令。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
之正變。終之以練將。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賞格雖具,
然不豫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
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
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十二年定:“凡交鋒之
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
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
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
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勛。”
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
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雖無功而被傷者,
與齊力牌。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是後,將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北邊
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世宗時,苦倭甚,故
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
至三秩止。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
級以上,俱給賞。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領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四五
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願升
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
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余加賞。
東北邊,初定san6*級當北邊之一。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san6*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十級以上並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
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san6*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余加賞。正德十六年,
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余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
兩。從賊一級,授一秩。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眾及船之多
寡,為功賞之差。復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雲南夷
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you6*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
與不及數者給賞。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
賞。次賊一級,署一秩。從賊san6*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重傷回營死者,
署一秩。”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先是,五年寧夏功,後
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余賊有差,
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
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
階可升者,所應襲男蔭冠帶。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
五十兩,升俸者半之。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條例漸多,幸弊日啟。正德間,副
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
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
紀功官,痛懲此弊。”時弗能行。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後領兵官所奏
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別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齎執旗牌,曰衝鋒
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炮,皆以機發石。元初得西域炮,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傳,
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炮法,特置神機營肄習。制用生、熟赤銅相間,
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
樁、用托。大利於守,小利於戰。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永樂十年,詔自開平
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炮架。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於山
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
威,勿輕給。”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帝以火器外造,
恐傳習漏泄,敕止之。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景泰元年,
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筒三,
發之可潰敵馬。應州民師翱制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俱試驗之。
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線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
邊。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炮,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
佛郎機者,國名也。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白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
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以子銃五枚,
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二十五年,總
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
俱便用。母子火獸、布地雷炮,止可夜劫營。”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炮,大彈發
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槍,彈四百步。詔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華光大奏其父所制神異火器,命下兵部。其後,大西洋船至,
復得巨炮,曰紅夷。長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天啟中,
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
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槍炮皆為賊有,反用以攻
城。城上亦發炮擊賊。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號將軍者自大至五。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
樣、神機炮、襄陽炮、盞口炮、碗口炮、旋風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龍
虎炮、毒火飛炮、連珠佛郎機炮、信炮、神炮、炮里炮、十眼銅炮、三出連珠炮、
百出先鋒炮、鐵捧雷飛炮、火獸布地雷炮、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
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
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
鐵shou6*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正德、嘉靖間造最多。
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
戰襖,在內有兵仗、軍器、針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於中官,在外有盔甲廠,
屬兵部,掌以郎官。京省諸司衛所,又俱有雜造局。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
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用車戰,而東南利舟楫,二者於兵事為最要。自騎兵起,車制漸廢。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永樂八年北征,
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饋運。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朱冕議,用火車備戰。自是言車戰者相繼。十四
年,給事中李侃請以驘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
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帝命造成祭而後用。下車式於邊境,用
七馬駕。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箭工周四章言,神
機槍一發難繼,請以車載槍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槍架,一人推,二人扶,一
人執爨。試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請仿古制為偏箱車。轅長丈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
寸,箱用薄板,置銃。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鉤環牽互。車載衣糧、器械並
鹿角二。屯處,十五步外設為藩。每車槍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
推挽。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又以四
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廷議此可以守,難於攻戰,命登酌行。蘭州守備
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碗口銃四,槍四,
神機箭十四,樹旗一。行為陣,止為營。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
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辟小窗,每車前後占地五步。以千輛
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鹹取給焉。帝令亟行。
成化二年,從郭登言,制軍隊小車。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
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若城壘然。八年,寧都諸生何京上禦敵車式,上施鐵網,
網穴發槍弩,行則斂之。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
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兵部尚書項忠請驗閱,以登高涉險不便,已之。
十三年,從甘肅總兵官王璽奏,造雷火車,中立樞軸,旋轉發炮。二十年,宣大
總督餘子俊以車五百輛為一軍,每輛卒十人,車隙補以鹿角。既成,而遲重不可
用,時人謂之鷓鴣軍。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紘請用只輪車,名曰全勝,長丈四尺,上下共六人,
可沖敵陣。十六年,閒住知府范吉獻先鋒霹靂車。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請仿郭固、韓琦之制,造車,前銳後方,上
置七槍,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行載甲兵,止為營陣。下邊鎮酌
行。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復言全勝車之便,而稍為損益,用四人推挽,所載火器、
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為準。箱前畫狻猊,旁列虎盾以護騎士。命從其制。四十
三年,有司奏準,京營教演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卒五人,神槍、夾靶槍各二。
自正統以來,言車戰者如此,然未嘗一當敵。
至隆慶中,戚繼光守薊門,奏練兵車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及撫督標共四營,
分駐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遼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
平。每營重車百五十有六,輕車加百,步兵四千,騎兵三千。十二路二千裡間,
車騎相兼,可禦敵數萬。穆宗韙之,命給造費。然特以遏衝突,施火器,亦未嘗
以戰也。是後,遼東巡撫魏學曾請設戰車營,仿偏箱之制,上設佛郎機二,下置
雷飛炮、快槍六,每車步卒二十五人。萬曆末,經略熊廷弼請造雙輪戰車,每車
火炮二,翼以十卒,皆持火槍。天啟中,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進戶部主事曹履吉
所制鋼輪車、小衝車等式,以禦敵,皆罕得其用。大約邊地險阻,不利車戰。而
舟楫之用,則東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異。太祖於新江口設船四百。永樂初,命福建都司造海船百
三十七,又命江、楚、兩浙及鎮江諸府衛造海風船。成化初,濟川衛楊渠獻《槳
舟圖》,皆江舟也。
海舟以舟山之烏槽為首。福船耐風濤,且御火。浙之十裝標號軟風、蒼山,
亦利追逐。廣東船,鐵栗木為之,視福船尤巨而堅。其利用者二,可發佛郎機,
可擲火球。大福船亦然,能容百人。底尖上闊,首昂尾高,柁樓三重,帆桅二,
傍護以板,上設木女牆及炮床。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
中置水櫃,揚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矢
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海蒼視福船稍小。開浪船能容三五十人,頭銳,四槳
一櫓,其行如飛,不拘風潮順逆。艟<舟喬>船視海蒼又小。蒼山船首尾皆闊,帆櫓
並用。櫓設船傍近後,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閘跳上,露首於外,
其制上下三層,下實土石,上為戰場,中寢處。其張帆下椗,皆在上層。戚繼
光云:“倭舟甚小,一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入,必用蒼船逐之,沖敵便捷,
溫人謂之蒼山鐵也。”沙、鷹二船,相胥成用。沙船可接戰,然無翼蔽。鷹船兩
端銳,進退如飛。傍釘大茅竹,竹間窗可發銃箭,窗內舷外隱人以盪槳。先駕此
入賊隊,沙船隨進,短兵接戰,無不勝。漁船至小,每舟三人,一執布帆,一執
槳,一執鳥嘴銃。隨波上下,可掩賊不備。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俱有之,
形如梭。竹桅布帆,僅容二三人,遇風濤輒舁入山麓,可哨探。蜈蚣船,象形也,
能駕佛朗機銃,底尖面闊,兩傍楫數十,行如飛。兩頭船,旋轉在舵,因風四馳,
諸船無逾其速。蓋自嘉靖以來,東南日備倭,故海舟之制,特詳備雲。
明制,馬之屬內廄者曰御馬監,中官掌之,牧於大壩,蓋仿《周禮》十有二
閒意。牧於官者,為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衛,即唐四十八監意。牧
於民者,南則直隸應天等府,北則直隸及山東、河南等府,即宋保馬意。其曰備
養馬者,始於正統末,選馬給邊,邊馬足,而寄牧於畿甸者也。官牧給邊鎮,民
牧給京軍,皆有孳生駒。官牧之地曰草場,或為軍民佃種曰熟地,歲征租佐牧人
市馬。牧之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軍,曰充發軍,曰抽發軍。苑馬分三等,
上苑萬,中七千,下四千。一夫牧馬十匹,五十夫設圉長一人。凡馬肥瘠登耗,
籍其毛齒而時省之。三歲,寺卿偕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轉市。邊衛、營堡、府
州縣軍民壯騎操馬,則掌於行寺卿。邊用不足,又以茶易於番,以貨市於邊。其
民牧皆視丁田授馬,始曰戶馬,既曰種馬,按歲征駒。種馬死,孳生不及數,輒
賠補。此其大凡也。
初,太祖都金陵,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滁、和二
州民牧馬。洪武六年,設太僕寺於滁州,統於兵部。後增滁陽五牧監,領四十八
群。已,為四十監,旋罷,惟存天長、大興、舒城三監。置草場於湯泉、滁州等
地。復令飛熊、廣武、英武三衛,五軍養一馬,馬歲生駒,一歲解京。既而以監
牧歸有司,專令民牧。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復其身。太僕官督理,歲
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二月報重駒。歲終考馬政,以法
治府州縣官吏。凡牡曰兒,牝曰騍。兒一、騍四為群,群頭一人。五群,群長一
人。三十年,設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定牧馬草場。
永樂初,設太僕寺於北京,掌順天、山東、河南。舊設者為南太僕寺,掌應
天等六府二州。四年,設苑馬寺於陝西、甘肅,統六監,監統四苑。又設北京、
遼東二苑馬寺,所統視陝西、甘肅。十二年,令北畿民計丁養馬,選居閒官教之
畜牧。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為事編髮者七戶一匹,得除罪。尋
以寺卿楊砥言,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免其田租之半,薊州以東至南海等衛,戍守
軍外,每軍飼種馬一。又定南方養馬例:鳳、廬、揚、滁、和五丁一,應天、太、
鎮十丁一。淮、徐初養馬,亦以丁為率。十八年,罷北京苑馬寺,悉牧之民。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歲征一駒,免草糧之半。自是,馬日蕃,漸散於鄰省。
濟南、兗州、東昌民養馬,自宣德四年始也。彰德、衛輝、開封民養馬,自正統
十一年始也。已而也先入犯,取馬二萬,寄養近京,充團營騎操,而盡以故時種
馬給永平等府。景泰三年,令兒馬十八歲、騍馬二十歲以上,免算駒。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徵銀。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
是時,民漸苦養馬。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
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自豪右莊田漸多,養馬漸不足。洪熙初,改兩年一駒,
成化初,改三年一駒。馬愈削,民愈貧。然馬卒不可少,乃復兩年一駒之制,民
愈不堪。請敕邊鎮隨俗所宜,凡可以買馬足邊、軍民交益者,便宜處置。”時馬
文升撫陝西,又極論邊軍償馬之累,請令屯田卒田多丁少而不領馬者,歲輸銀一
錢,以助賠償。雖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繼文升撫陝者蕭禎,請省行太僕寺。
兵部覆云:“洪、永時,設行太僕及苑馬寺,凡茶馬、番人貢馬,悉收寺、苑放
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北敵屢入抄掠,馬遂日耗。言者每請裁革,
是惜小費而忘大計。”於是敕諭禎,但令加意督察。而北畿自永樂以來,馬日滋,
輒責民牧,民年十五者即養馬。太僕少卿彭禮以戶丁有限,而課駒無窮,請定種
馬額。會文升為兵部尚書,奏行其請,乃定兩京太僕種馬,兒馬二萬五千,騍馬
四之,二年納駒,著為令。時弘治六年也。
十五年冬,尚書劉大夏薦南京太常卿楊一清為副都御史,督理陝西馬政。一
清奏言:“我朝以陝右宜牧,設監苑,跨二千餘里。後皆廢,惟存長樂、靈武二
監。今牧地止數百里,然以供西邊尚無不足,但苦監牧非人,牧養無法耳。兩監
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宜為上苑,牧萬馬;廣寧、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
逼窄,清平地狹土瘠,為下苑。萬安可五千,廣寧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
六苑歲給軍外,可常牧馬三萬二千五百,足供三邊用。然欲廣孳息,必多蓄種馬,
宜增滿萬匹,兩年一駒,五年可足前數。請支太僕馬價銀四萬二千兩,於平、慶、
臨、鞏買種馬七千。又養馬恩隊軍不足,請編流亡民及問遣回籍者,且視恩軍例,
凡發邊衛充軍者,改令各苑牧馬,增為三千人。又請相地勢,築城通商,種植榆
柳,春夏放牧,秋冬還廄,馬既得安,敵來亦可收保。”孝宗方重邊防,大夏掌
兵部,一清所奏輒行。遷總制仍督馬政。
諸監草場,原額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者已不及半。一清核之,得荒地十
二萬八千餘頃,又開武安苑地二千九百餘頃。正德二年聞於朝。及一清去官,未
幾復廢。時御史王濟言:“民苦養馬。有一孳生馬,輒害之。間有定駒,賂醫諱
之,有顯駒墜落之。馬虧欠不過納銀二兩,既孳生者已聞官,而復倒斃,不過納
銀三兩,孳生不死則飢餓。馬日瘦削,無濟實用。今種馬、地畝、人丁,歲取有
定額,請以其額數令民買馬,而種馬孳生,縣官無與。”兵部是其言。自後,每
有奏報,輒引濟言縣官無與種馬事,但責駒於民,遺母求子矣。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
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卿儲巏以為言,請仍給馬。
又指陳各邊種馬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而邊鎮給發日益繁。延綏三十
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僕銀二十八萬有奇,買補四萬九千餘匹,
寧夏、大同、居庸關等處不與焉。至正德七年,遂開納馬例,凡十二條。九年,
復發太僕銀市馬萬五千于山東、遼東、河南及鳳陽、保定諸府。
嘉靖元年,陝西苑馬少卿盧璧條上馬政,請督逋負、明印烙、訓醫藥、均地
差,以救目前,而辟場廣蓄為經久計。帝嘉納之。自後言馬事者頗眾,大都因事
立說,補救一時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僕馬缺,復行正德納馬例。已,
稍增損之。至四十一年,遂開例至捐馬授職。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備用
馬既別買,則種馬可遂省。今備用馬已足三萬,宜令每馬折銀三十兩,解太僕。
種馬盡賣,輸兵部,一馬十兩,則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得銀百二十萬,
且收草豆銀二十四萬。”御史謝廷傑謂:“祖制所定,關軍機,不可廢。”兵部
是廷傑言。而是時,內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賦。穆宗可金奏,下部議。部請養、
賣各半,從之。
太僕之有銀也,自成化時始,然止三萬餘兩。及種馬賣,銀日增。是時,通
貢互市所貯亦無幾。及張居正作輔,力主盡賣之議。自萬曆九年始,上馬八兩,
下至五兩,又折征草豆地租,銀益多,以供團營買馬及各邊之請。然一騸馬輒發
三十金,而州縣以駑馬進,其直止數金。且仍寄養於馬戶,害民不減曩時。又國
家有興作、賞賚,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羅應鶴請禁支借。
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
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
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征甚少,而東徵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
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
崇禎初,核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馬價至一千三百餘萬。蓋自萬曆以來,冏
政大壞,而邊牧廢弛,愈不可問。既而遼東督師袁崇煥以缺馬,請於兩京州縣寄
養馬內,折三千匹價買之西邊。太僕卿塗國鼎言:“祖宗令民養馬,專供京營騎
操,防護都城,非為邊也。後來改折,無事則易馬輸銀,有警則出銀市馬,仍是
為京師備御之意。今折銀已多給各鎮,如並此馬盡折,萬一變生,奈何?”帝是
其言,卻崇煥請。
按明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太祖既設草場
於大江南北,復定北邊牧地: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以東至大同、
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遼東,抵鴨綠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
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歷紫荊、居庸、古北抵山海衛。荒閒平埜,非軍民屯種
者,聽諸王駙馬以至近邊軍民樵採牧放,在邊藩府不得自占。永樂中,又置草場
於畿甸。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里,水草美,令以太僕千騎,令懷來衛卒
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宣德初,復置九馬坊於保全州。於是兵部奏,馬大
蕃息,以色別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種三百六十。其后庄田日增,草場日
削,軍民皆困於孳養。弘治初,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祐、周旋、
御史張淳,皆請清核。而旋言:“香河諸縣地占於勢家,霸州等處俱有仁壽宮皇
莊,乞罷之,以益牧地。”雖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諸衛牧場亦久
廢,兵部尚書張鎣請復之。御史胡海言恐遺地利,遂止。京師團營官馬萬匹,與
旗手等衛上直官馬,皆分置草場。歲春末,馬非聽用者,坐營官領下場放牧,草
豆住支,秋末回。給事御史閱視馬斃軍逃者以聞。後上直馬不出牧,而騎操馬仍
歲出如例。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勛以邊警為辭,奏免之,征各場租以充公費,余
貯太僕買馬。於是營馬專仰秣司農,歲費至十八萬,戶部為詘,而草場益廢。議
者爭以租佃取贏,侵淫至神宗時,弊壞極矣。
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
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
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勛戚無貸。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永樂中,禁稍弛,
易馬少。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人巡察,邊氓
冒禁私販者多。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
“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茶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宜嚴
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茶,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及楊
一清督理苑馬,遂命並理鹽、茶。一清申舊制,禁私販,種官茶。四年間易馬九
千餘匹,而茶尚積四十餘萬斤。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
馬給邊。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於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僕、
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餘斤,易馬九千有奇。後法
復弛。嘉靖初,戶部請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印。三十
年,詔給番族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馬市者,始永樂間。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成
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後至萬曆初不廢。嘉靖中,開馬市於大同,陝邊宣鎮
相繼行。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
奇。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正元壽節,內外藩封將帥皆
以馬為幣。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每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者備至。
文帝勤遠略,遣使絕域;外國來朝者甚眾,然所急者不在馬。自後狃於承平,駕
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
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其一雲。
○清理軍伍 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未幾,大都督府
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
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
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
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
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詔衛所核
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其秋,令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
載丁口以便取補。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
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
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范濟極言勾軍之擾。富峪衛百戶錢興奏言:“祖本
涿鹿衛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臣已襲父職,而本衛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
勾取。”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
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于軍民,如舟車任載,
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三年敕
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為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
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六年,令勾
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
恤焉。八年,免蘇州衛抑配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止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
人。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鍾言於朝,又常州民
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軍籍,而偶同
姓名,里胥挾讎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定例,補伍皆發極
邊,而南北人互易。大學士楊士奇謂風土異宜,瀕於夭折,請從所宜發戍。署兵
部侍郎鄺埜以為紊祖制,寢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復請補近衛,始議行。
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時以罪
謫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
紛紜不已。兵部尚書胡世寧請“屢經清報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
編原籍。衛所有缺伍,則另選舍余及犯罪者充補。犯重發邊衛者,責賣家產,闔
房遷發,使絕顧念。庶衛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鮮”。帝是其言。其後,用主事王
學益議,制勾單,立法詳善。久之,停差清軍御史,寬管解逃軍及軍赴衛違限之
科。清軍官日玩愒,文卷磨滅,議者復請申飭。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里遞,
每軍不下百金。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於軍政。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
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鄖陽巡撫王世貞
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
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
行。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又言“應勾之軍,
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報可,遠
近皆悅。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
脫伍”。有旨復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凡軍衛掌於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有所勾攝,自衛所開報,先核鄉貫居
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間有恩恤開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衛
軍,死,有孫宗皋宜繼。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於帝,得免。如此者絕少。戶
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
糧、軍丁口糧之費。其冊單編造皆有恆式。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嘉靖三
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蓋終明
世,于軍籍最嚴。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後,屢命元勛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
未定。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
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遠可到,
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
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槍必進退熟
習。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
試。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余以次番
試。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將領
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
為軍止。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後十六年,令
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
較射。二十年,命衛士習射於午門丹墀。明年復令:“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
十班,將弁以蔭敘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
田者免。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嫻習者,罰。”明年,詔五軍府:
“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明年再試不如式,
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征,總小旗降為軍。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
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
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
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閱
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
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
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
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然大要以
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
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
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余日營將分練。
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帝又置內營於
內教場,練諸內使。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
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內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諭恩
錄;無功績者議罰。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yuan6*鴦6*陣破倭。至是已官總
兵。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薊兵精整者數十年。繼光嘗著《
練兵實紀》以訓士。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
總之以合營。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三曰練耳
目,使明號令。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
之正變。終之以練將。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賞格雖具,
然不豫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
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
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十二年定:“凡交鋒之
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
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
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
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勛。”
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
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雖無功而被傷者,
與齊力牌。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是後,將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北邊
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世宗時,苦倭甚,故
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
至三秩止。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
級以上,俱給賞。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領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四五
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願升
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
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余加賞。
東北邊,初定san6*級當北邊之一。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san6*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十級以上並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
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san6*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余加賞。正德十六年,
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余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
兩。從賊一級,授一秩。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眾及船之多
寡,為功賞之差。復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雲南夷
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you6*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
與不及數者給賞。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
賞。次賊一級,署一秩。從賊san6*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重傷回營死者,
署一秩。”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先是,五年寧夏功,後
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余賊有差,
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
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
階可升者,所應襲男蔭冠帶。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
五十兩,升俸者半之。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條例漸多,幸弊日啟。正德間,副
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
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
紀功官,痛懲此弊。”時弗能行。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後領兵官所奏
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別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齎執旗牌,曰衝鋒
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炮,皆以機發石。元初得西域炮,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傳,
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炮法,特置神機營肄習。制用生、熟赤銅相間,
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
樁、用托。大利於守,小利於戰。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永樂十年,詔自開平
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炮架。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於山
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
威,勿輕給。”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帝以火器外造,
恐傳習漏泄,敕止之。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景泰元年,
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筒三,
發之可潰敵馬。應州民師翱制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俱試驗之。
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線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
邊。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炮,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
佛郎機者,國名也。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白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
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以子銃五枚,
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二十五年,總
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
俱便用。母子火獸、布地雷炮,止可夜劫營。”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炮,大彈發
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槍,彈四百步。詔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華光大奏其父所制神異火器,命下兵部。其後,大西洋船至,
復得巨炮,曰紅夷。長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天啟中,
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
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槍炮皆為賊有,反用以攻
城。城上亦發炮擊賊。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號將軍者自大至五。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
樣、神機炮、襄陽炮、盞口炮、碗口炮、旋風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龍
虎炮、毒火飛炮、連珠佛郎機炮、信炮、神炮、炮里炮、十眼銅炮、三出連珠炮、
百出先鋒炮、鐵捧雷飛炮、火獸布地雷炮、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
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
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
鐵shou6*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正德、嘉靖間造最多。
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
戰襖,在內有兵仗、軍器、針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於中官,在外有盔甲廠,
屬兵部,掌以郎官。京省諸司衛所,又俱有雜造局。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
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用車戰,而東南利舟楫,二者於兵事為最要。自騎兵起,車制漸廢。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永樂八年北征,
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饋運。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朱冕議,用火車備戰。自是言車戰者相繼。十四
年,給事中李侃請以驘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
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帝命造成祭而後用。下車式於邊境,用
七馬駕。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箭工周四章言,神
機槍一發難繼,請以車載槍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槍架,一人推,二人扶,一
人執爨。試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請仿古制為偏箱車。轅長丈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
寸,箱用薄板,置銃。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鉤環牽互。車載衣糧、器械並
鹿角二。屯處,十五步外設為藩。每車槍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
推挽。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又以四
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廷議此可以守,難於攻戰,命登酌行。蘭州守備
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碗口銃四,槍四,
神機箭十四,樹旗一。行為陣,止為營。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
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辟小窗,每車前後占地五步。以千輛
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鹹取給焉。帝令亟行。
成化二年,從郭登言,制軍隊小車。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
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若城壘然。八年,寧都諸生何京上禦敵車式,上施鐵網,
網穴發槍弩,行則斂之。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
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兵部尚書項忠請驗閱,以登高涉險不便,已之。
十三年,從甘肅總兵官王璽奏,造雷火車,中立樞軸,旋轉發炮。二十年,宣大
總督餘子俊以車五百輛為一軍,每輛卒十人,車隙補以鹿角。既成,而遲重不可
用,時人謂之鷓鴣軍。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紘請用只輪車,名曰全勝,長丈四尺,上下共六人,
可沖敵陣。十六年,閒住知府范吉獻先鋒霹靂車。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請仿郭固、韓琦之制,造車,前銳後方,上
置七槍,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行載甲兵,止為營陣。下邊鎮酌
行。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復言全勝車之便,而稍為損益,用四人推挽,所載火器、
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為準。箱前畫狻猊,旁列虎盾以護騎士。命從其制。四十
三年,有司奏準,京營教演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卒五人,神槍、夾靶槍各二。
自正統以來,言車戰者如此,然未嘗一當敵。
至隆慶中,戚繼光守薊門,奏練兵車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及撫督標共四營,
分駐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遼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
平。每營重車百五十有六,輕車加百,步兵四千,騎兵三千。十二路二千裡間,
車騎相兼,可禦敵數萬。穆宗韙之,命給造費。然特以遏衝突,施火器,亦未嘗
以戰也。是後,遼東巡撫魏學曾請設戰車營,仿偏箱之制,上設佛郎機二,下置
雷飛炮、快槍六,每車步卒二十五人。萬曆末,經略熊廷弼請造雙輪戰車,每車
火炮二,翼以十卒,皆持火槍。天啟中,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進戶部主事曹履吉
所制鋼輪車、小衝車等式,以禦敵,皆罕得其用。大約邊地險阻,不利車戰。而
舟楫之用,則東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異。太祖於新江口設船四百。永樂初,命福建都司造海船百
三十七,又命江、楚、兩浙及鎮江諸府衛造海風船。成化初,濟川衛楊渠獻《槳
舟圖》,皆江舟也。
海舟以舟山之烏槽為首。福船耐風濤,且御火。浙之十裝標號軟風、蒼山,
亦利追逐。廣東船,鐵栗木為之,視福船尤巨而堅。其利用者二,可發佛郎機,
可擲火球。大福船亦然,能容百人。底尖上闊,首昂尾高,柁樓三重,帆桅二,
傍護以板,上設木女牆及炮床。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
中置水櫃,揚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矢
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海蒼視福船稍小。開浪船能容三五十人,頭銳,四槳
一櫓,其行如飛,不拘風潮順逆。艟<舟喬>船視海蒼又小。蒼山船首尾皆闊,帆櫓
並用。櫓設船傍近後,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閘跳上,露首於外,
其制上下三層,下實土石,上為戰場,中寢處。其張帆下椗,皆在上層。戚繼
光云:“倭舟甚小,一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入,必用蒼船逐之,沖敵便捷,
溫人謂之蒼山鐵也。”沙、鷹二船,相胥成用。沙船可接戰,然無翼蔽。鷹船兩
端銳,進退如飛。傍釘大茅竹,竹間窗可發銃箭,窗內舷外隱人以盪槳。先駕此
入賊隊,沙船隨進,短兵接戰,無不勝。漁船至小,每舟三人,一執布帆,一執
槳,一執鳥嘴銃。隨波上下,可掩賊不備。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俱有之,
形如梭。竹桅布帆,僅容二三人,遇風濤輒舁入山麓,可哨探。蜈蚣船,象形也,
能駕佛朗機銃,底尖面闊,兩傍楫數十,行如飛。兩頭船,旋轉在舵,因風四馳,
諸船無逾其速。蓋自嘉靖以來,東南日備倭,故海舟之制,特詳備雲。
明制,馬之屬內廄者曰御馬監,中官掌之,牧於大壩,蓋仿《周禮》十有二
閒意。牧於官者,為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衛,即唐四十八監意。牧
於民者,南則直隸應天等府,北則直隸及山東、河南等府,即宋保馬意。其曰備
養馬者,始於正統末,選馬給邊,邊馬足,而寄牧於畿甸者也。官牧給邊鎮,民
牧給京軍,皆有孳生駒。官牧之地曰草場,或為軍民佃種曰熟地,歲征租佐牧人
市馬。牧之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軍,曰充發軍,曰抽發軍。苑馬分三等,
上苑萬,中七千,下四千。一夫牧馬十匹,五十夫設圉長一人。凡馬肥瘠登耗,
籍其毛齒而時省之。三歲,寺卿偕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轉市。邊衛、營堡、府
州縣軍民壯騎操馬,則掌於行寺卿。邊用不足,又以茶易於番,以貨市於邊。其
民牧皆視丁田授馬,始曰戶馬,既曰種馬,按歲征駒。種馬死,孳生不及數,輒
賠補。此其大凡也。
初,太祖都金陵,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滁、和二
州民牧馬。洪武六年,設太僕寺於滁州,統於兵部。後增滁陽五牧監,領四十八
群。已,為四十監,旋罷,惟存天長、大興、舒城三監。置草場於湯泉、滁州等
地。復令飛熊、廣武、英武三衛,五軍養一馬,馬歲生駒,一歲解京。既而以監
牧歸有司,專令民牧。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復其身。太僕官督理,歲
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二月報重駒。歲終考馬政,以法
治府州縣官吏。凡牡曰兒,牝曰騍。兒一、騍四為群,群頭一人。五群,群長一
人。三十年,設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定牧馬草場。
永樂初,設太僕寺於北京,掌順天、山東、河南。舊設者為南太僕寺,掌應
天等六府二州。四年,設苑馬寺於陝西、甘肅,統六監,監統四苑。又設北京、
遼東二苑馬寺,所統視陝西、甘肅。十二年,令北畿民計丁養馬,選居閒官教之
畜牧。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為事編髮者七戶一匹,得除罪。尋
以寺卿楊砥言,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免其田租之半,薊州以東至南海等衛,戍守
軍外,每軍飼種馬一。又定南方養馬例:鳳、廬、揚、滁、和五丁一,應天、太、
鎮十丁一。淮、徐初養馬,亦以丁為率。十八年,罷北京苑馬寺,悉牧之民。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歲征一駒,免草糧之半。自是,馬日蕃,漸散於鄰省。
濟南、兗州、東昌民養馬,自宣德四年始也。彰德、衛輝、開封民養馬,自正統
十一年始也。已而也先入犯,取馬二萬,寄養近京,充團營騎操,而盡以故時種
馬給永平等府。景泰三年,令兒馬十八歲、騍馬二十歲以上,免算駒。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徵銀。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
是時,民漸苦養馬。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
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自豪右莊田漸多,養馬漸不足。洪熙初,改兩年一駒,
成化初,改三年一駒。馬愈削,民愈貧。然馬卒不可少,乃復兩年一駒之制,民
愈不堪。請敕邊鎮隨俗所宜,凡可以買馬足邊、軍民交益者,便宜處置。”時馬
文升撫陝西,又極論邊軍償馬之累,請令屯田卒田多丁少而不領馬者,歲輸銀一
錢,以助賠償。雖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繼文升撫陝者蕭禎,請省行太僕寺。
兵部覆云:“洪、永時,設行太僕及苑馬寺,凡茶馬、番人貢馬,悉收寺、苑放
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北敵屢入抄掠,馬遂日耗。言者每請裁革,
是惜小費而忘大計。”於是敕諭禎,但令加意督察。而北畿自永樂以來,馬日滋,
輒責民牧,民年十五者即養馬。太僕少卿彭禮以戶丁有限,而課駒無窮,請定種
馬額。會文升為兵部尚書,奏行其請,乃定兩京太僕種馬,兒馬二萬五千,騍馬
四之,二年納駒,著為令。時弘治六年也。
十五年冬,尚書劉大夏薦南京太常卿楊一清為副都御史,督理陝西馬政。一
清奏言:“我朝以陝右宜牧,設監苑,跨二千餘里。後皆廢,惟存長樂、靈武二
監。今牧地止數百里,然以供西邊尚無不足,但苦監牧非人,牧養無法耳。兩監
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宜為上苑,牧萬馬;廣寧、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
逼窄,清平地狹土瘠,為下苑。萬安可五千,廣寧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
六苑歲給軍外,可常牧馬三萬二千五百,足供三邊用。然欲廣孳息,必多蓄種馬,
宜增滿萬匹,兩年一駒,五年可足前數。請支太僕馬價銀四萬二千兩,於平、慶、
臨、鞏買種馬七千。又養馬恩隊軍不足,請編流亡民及問遣回籍者,且視恩軍例,
凡發邊衛充軍者,改令各苑牧馬,增為三千人。又請相地勢,築城通商,種植榆
柳,春夏放牧,秋冬還廄,馬既得安,敵來亦可收保。”孝宗方重邊防,大夏掌
兵部,一清所奏輒行。遷總制仍督馬政。
諸監草場,原額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者已不及半。一清核之,得荒地十
二萬八千餘頃,又開武安苑地二千九百餘頃。正德二年聞於朝。及一清去官,未
幾復廢。時御史王濟言:“民苦養馬。有一孳生馬,輒害之。間有定駒,賂醫諱
之,有顯駒墜落之。馬虧欠不過納銀二兩,既孳生者已聞官,而復倒斃,不過納
銀三兩,孳生不死則飢餓。馬日瘦削,無濟實用。今種馬、地畝、人丁,歲取有
定額,請以其額數令民買馬,而種馬孳生,縣官無與。”兵部是其言。自後,每
有奏報,輒引濟言縣官無與種馬事,但責駒於民,遺母求子矣。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
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卿儲巏以為言,請仍給馬。
又指陳各邊種馬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而邊鎮給發日益繁。延綏三十
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僕銀二十八萬有奇,買補四萬九千餘匹,
寧夏、大同、居庸關等處不與焉。至正德七年,遂開納馬例,凡十二條。九年,
復發太僕銀市馬萬五千于山東、遼東、河南及鳳陽、保定諸府。
嘉靖元年,陝西苑馬少卿盧璧條上馬政,請督逋負、明印烙、訓醫藥、均地
差,以救目前,而辟場廣蓄為經久計。帝嘉納之。自後言馬事者頗眾,大都因事
立說,補救一時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僕馬缺,復行正德納馬例。已,
稍增損之。至四十一年,遂開例至捐馬授職。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備用
馬既別買,則種馬可遂省。今備用馬已足三萬,宜令每馬折銀三十兩,解太僕。
種馬盡賣,輸兵部,一馬十兩,則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得銀百二十萬,
且收草豆銀二十四萬。”御史謝廷傑謂:“祖制所定,關軍機,不可廢。”兵部
是廷傑言。而是時,內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賦。穆宗可金奏,下部議。部請養、
賣各半,從之。
太僕之有銀也,自成化時始,然止三萬餘兩。及種馬賣,銀日增。是時,通
貢互市所貯亦無幾。及張居正作輔,力主盡賣之議。自萬曆九年始,上馬八兩,
下至五兩,又折征草豆地租,銀益多,以供團營買馬及各邊之請。然一騸馬輒發
三十金,而州縣以駑馬進,其直止數金。且仍寄養於馬戶,害民不減曩時。又國
家有興作、賞賚,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羅應鶴請禁支借。
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
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
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征甚少,而東徵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
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
崇禎初,核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馬價至一千三百餘萬。蓋自萬曆以來,冏
政大壞,而邊牧廢弛,愈不可問。既而遼東督師袁崇煥以缺馬,請於兩京州縣寄
養馬內,折三千匹價買之西邊。太僕卿塗國鼎言:“祖宗令民養馬,專供京營騎
操,防護都城,非為邊也。後來改折,無事則易馬輸銀,有警則出銀市馬,仍是
為京師備御之意。今折銀已多給各鎮,如並此馬盡折,萬一變生,奈何?”帝是
其言,卻崇煥請。
按明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太祖既設草場
於大江南北,復定北邊牧地: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以東至大同、
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遼東,抵鴨綠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
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歷紫荊、居庸、古北抵山海衛。荒閒平埜,非軍民屯種
者,聽諸王駙馬以至近邊軍民樵採牧放,在邊藩府不得自占。永樂中,又置草場
於畿甸。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里,水草美,令以太僕千騎,令懷來衛卒
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宣德初,復置九馬坊於保全州。於是兵部奏,馬大
蕃息,以色別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種三百六十。其后庄田日增,草場日
削,軍民皆困於孳養。弘治初,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祐、周旋、
御史張淳,皆請清核。而旋言:“香河諸縣地占於勢家,霸州等處俱有仁壽宮皇
莊,乞罷之,以益牧地。”雖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諸衛牧場亦久
廢,兵部尚書張鎣請復之。御史胡海言恐遺地利,遂止。京師團營官馬萬匹,與
旗手等衛上直官馬,皆分置草場。歲春末,馬非聽用者,坐營官領下場放牧,草
豆住支,秋末回。給事御史閱視馬斃軍逃者以聞。後上直馬不出牧,而騎操馬仍
歲出如例。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勛以邊警為辭,奏免之,征各場租以充公費,余
貯太僕買馬。於是營馬專仰秣司農,歲費至十八萬,戶部為詘,而草場益廢。議
者爭以租佃取贏,侵淫至神宗時,弊壞極矣。
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
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
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勛戚無貸。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永樂中,禁稍弛,
易馬少。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人巡察,邊氓
冒禁私販者多。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
“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茶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宜嚴
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茶,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及楊
一清督理苑馬,遂命並理鹽、茶。一清申舊制,禁私販,種官茶。四年間易馬九
千餘匹,而茶尚積四十餘萬斤。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
馬給邊。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於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僕、
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餘斤,易馬九千有奇。後法
復弛。嘉靖初,戶部請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印。三十
年,詔給番族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馬市者,始永樂間。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成
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後至萬曆初不廢。嘉靖中,開馬市於大同,陝邊宣鎮
相繼行。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
奇。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正元壽節,內外藩封將帥皆
以馬為幣。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每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者備至。
文帝勤遠略,遣使絕域;外國來朝者甚眾,然所急者不在馬。自後狃於承平,駕
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
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其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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