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符制
初,穆宗之前,諸部長各刻信牌,互動馳驛,訊事擾人。太祖獻議,自非穆
宗之命,擅制牌號者置重法。自是,號令始一。收國二年九月,始制金牌,後又
有銀牌、木牌之制。蓋金牌以授萬戶,銀牌以授猛安,木牌則謀克、蒲輦所佩者
也。故國初與空名宣頭付軍帥,以為功賞。
遞牌,即國初之信牌也。至皇統五年三月,復更造金銀牌,其制皆不傳。大
定二十九年,制綠油紅字者,尚書省文字省遞用之。朱漆金字者,敕遞用之。並
左右司掌之,有合遞文字,則牌送各部,付馬鋪轉遞,日行二百五十里。如台部
別奉聖旨文字,亦給如上制。
虎符之制,承安元年制。以禮官言,漢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唐以銅魚符,
起軍旅、易守長等用之。至是,斟酌漢、唐典故,其符用虎,並五左一右,左者
留御前,以侍臣親密者掌之,其右付隨路統軍司、招討司長官主之,闕則次官主
之。若發兵三百人以上及徵兵、召易本司長貳官,從尚書省奏請左第一符,近侍
局以囊封付主奏者,尚書備錄聖旨,與符以函同封,用尚書省印記之,皆專使帶
牌馳送至彼。主符者視其封,以右符勘合,然後奉行,若一有參差者,不敢承用。
主者復用囊封貯左符,上用職印,具發兵狀與符以本司印封,即日還付使者,送
尚書省以進,乃更其封,以付內掌之人。若復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復始,仍
各置歷注付受日月。若盜賊急速不容先陳者,雖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許給
付,隨即言上,詔即施行之。貞祐三年,更定樞密院用鹿符,宣撫司用魚符,統
軍司用虎符。若發銀牌,若省付部及點檢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驗封交受。若
發於他處,並封題押,以匣貯之。
○印製
太子之寶。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鑄“守國之寶”以授皇太子。二十
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孫攝政,鑄“攝政之寶”。貞祐三年十二月,以皇太子
守緒控制樞密院,詔以金鑄“撫軍之寶”,如世宗時制,於啟稟之際用之。
百官之印。天會六年,始詔給諸司,其前所帶印記無問有無新給,悉上送官,
敢匿者國有常憲。至正隆元年,以內外官印新舊名及階品大小不一,有用遼、宋
舊印及契丹字者,遂定製,命禮部更鑄焉。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並金印,
方二寸,重八十兩,駝紐。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鍍銀, 重四十兩,鍍
金三字。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國公無印。
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
金鍍銅,重二十六兩。東宮三師、宰執與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銅,
重二十四兩。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銅,重二十兩。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銅,
重二十兩。六品印,一寸三分,銅,重十六兩。七品印,一寸二分,銅,重十六
兩。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銅,重十四兩。九品印,一寸一分,銅,重十四兩。
凡朱記,方一寸,銅,重十四兩。
天德二年行尚書省以其印小,遂命擬尚書省印小一等改鑄。大定二十四年二
月,鑄行尚書省、御史台、並左右三部印,以從幸上京。泰和元年八月,安國軍
節度使高有鄰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國軍節度使之印’;曰‘邢州觀察使
印’,吏、戶、禮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實不正,
乞改鑄。”宰臣奏謂:“節度使專行之事自當用節度使印,觀察使亦如之,其六
曹提點所軍兵民訟,則當用本州印,著為定製。”上從之。泰和八年閏四月,敕
殿前都點檢司,依總管府例鑄印,以“金”、“木”、“水”、“火”、“土”
五字為號,如本司差人則給之。
○鐵券
以鐵為之,狀如卷瓦。刻字畫襴,以金填之。外以御寶為合,半留內府,
以賞殊功也。
○官誥
親王,紅遍地雲氣翔鸞錦褾,金鸞五色羅十五幅,寶裝犀軸。一品,紅遍
地雲鶴錦褾,金雲鶴五色羅十四幅,犀軸。二品、三品,紅遍地龜蓮錦褾,
素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四品、五品,紅遍地水藻戲鱗錦褾,大白綾十幅,
銀裡間鍍軸,元牙軸承安四年改之,大安二年復改為金縷角軸。六品、七品,紅
遍地草錦褾,小白綾八幅,角軸,大安加銀縷。公主、王妃與親王同。郡主、
縣主、夫人,紅遍地瑞蓮鸂氵鶒錦褾,金蓮鸂氵鶒五色羅十五幅。郡王夫人、
國夫人,紅遍地芙蓉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縣君、孺人、鄉君,
紅遍地雜花錦褾,素五色小綾十幅,銀裡間鍍軸。軸之制,如徑二寸余大錢貫
樞之,兩端復以犀象為鈿以轄之,可圓轉如輪。(金格,一品,紅羅畫雲氣盤龍
錦褾,金龍五色羅十七幅,寶裝玉軸。二品,翔鳳褾,金鳳羅十六幅,犀軸。
三品、四品,盤鳳褾,金鳳羅十五幅。五品,翔鸞錦褾,金鸞羅十四幅。以
上幅皆用五色羅,軸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七品、
八品、九品,太平花錦褾,金花五色小綾十幅。軸皆用玳瑁。凡褾皆紅,幅
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余敕授,皆給本色錦囊。)
○百官俸給
正一品:三師,錢粟三百貫石,曲米麥各五十稱石,春衣羅五十匹,秋衣綾
五十匹,春秋絹各二百匹,綿千兩。三公,錢粟二百五十貫石,曲米麥各四十稱
石,春衣羅四十匹,秋衣綾四十匹,春秋絹各一百五十匹,綿七百兩。親王、尚
書令,錢粟二百二十貫石,曲米麥各三十五稱石,春衣羅三十五匹,秋衣綾三十
五匹,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綿六百兩。皇統二年,定製,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
者為親王,給二品俸,余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天德二年,以三師、宰
臣以下有以一官而兼數職者,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前此並給以俸,今
宜從一高,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至大定二十六年,詔有一官而兼數職,其兼職
得罪亦不能免,而無廩給可乎。遂以職務煩簡定為分數,給兼職之俸。從一品:
左右丞相、都元帥、樞密使、郡王、開府儀同,錢粟二百貫石,曲米麥各三十稱
石,春秋衣羅綾各三十匹,絹各一百匹,綿五百兩。平章政事,錢粟一百九十貫
石,曲米麥各二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五匹,絹各九十五匹,綿四百五十兩。
大宗正,錢粟一百八十貫石,曲米麥各二十五稱石,羅綾同上,絹各九十匹,綿
四百兩。
正二品:東宮三師、副元帥、左右丞,錢粟一百五十貫石。曲米麥各二十二
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絹各八十匹,綿三百五十兩。從二品:錢粟一百四
十貫石,曲米麥各二十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匹,絹各七十五匹,綿三百兩。同
判大宗正,錢粟一百二十貫石,曲米麥各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十八匹,絹各七
十匹,綿二百五十兩。
正三品:錢粟七十貫石,曲米麥各十六稱石,春羅秋綾各十二匹,絹各五十
五匹,綿二百兩。外官,錢粟一百貫石,曲米麥各十五稱石,絹各四十匹,綿二
百兩,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副使,錢粟八十貫石,曲米麥十三稱石,
絹各三十五匹,綿百六十兩,公田二十五頃。都運、府尹,錢粟七十貫石,曲米
麥十二稱石,絹各三十匹,綿百四十兩。天德二年,省奏:“職官公田歲入有數,
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定其數,與
月俸隨給。”從三品:錢粟六十貫石,曲米麥各十四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十匹,
絹各五十匹,綿百八十兩。外官,錢粟六十貫石,曲米麥各十稱石,絹各二十五
匹,綿一百二十兩,公田二十一頃。皇統元年二月,詔諸官、職俱至三品而致仕
者,俸祿、傔人,各給其半。
正四品:錢粟四十五貫石,曲米麥各十二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八匹,絹各四
十匹,綿一百五十兩。外官,錢粟四十五貫石。副統軍,錢粟五十貫石,絹各二
十二匹,綿八十兩,職田十七頃。余同下:曲米麥各八稱石,絹各二十匹,綿七
十兩,公田十五頃,許帶酒三十瓶、鹽三石。從四品:錢粟四十貫石,曲麥米各
十稱石,春秋羅綾各六匹,絹各三十匹,綿一百三十兩。外官,錢粟四十貫石,
曲米麥各七稱石,絹各十八匹,綿六十兩,公田十四頃。猛安,錢粟四十八貫石,
余皆無。烏魯古使,同,無職田。大定二十年,詔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
絹。省臣議:“若估粟折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
如遇凶年盡貸與民,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從之。
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曲米麥各八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
五匹,綿一百兩。外官,刺史、知軍、鹽使、錢粟三十五貫石,曲米麥各六稱石,
絹各十七匹,綿五十五兩,公田十三頃。余官,錢粟三十貫石,曲米麥同上,絹
各十六匹,綿五十兩,職田十頃。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曲米麥六稱石,春秋
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匹,綿八十兩。外官,錢粟二十五貫石,曲米麥各四稱石,
絹各十匹,綿四十兩,公田七頃。謀克,錢粟二十貫石,余皆無。喬家部族都鈐
轄,無職田。
正六品:錢粟二十五貫石,麥五石,絹各十七匹,綿七十兩。外官與從六品,
皆錢粟二十貫石,曲米麥三稱石,絹各八匹,綿三十兩,公田六頃。從六品:錢
粟二十二貫石,麥五石,春秋絹各十五匹,綿六十兩。烏魯古副使,同,無職田。
正七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二匹,綿五十五兩。外官,
諸同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京縣令、諸劇縣令、
提舉南京京城、規措渠河官、諸都巡檢、諸酒麴鹽稅副、諸正將、錢粟一十八貫
石,曲米麥各二稱石,春秋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司屬令、諸府軍都指揮,
俸同上,無職田。潼關使,錢粟一十八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
三十兩,無職田。從七品: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
外官、統軍司知事,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諸鎮
軍都指揮使,錢粟一十八貫石,曲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
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勾、五品鹽使司判、諸部禿里、
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提舉南京京城所、黃河都巡河官、諸酒稅榷場使,錢粟一
十七貫石,曲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職田五頃。會安關使,
諸知鎮城堡寨,錢粟一十五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
田四頃。
正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五貫石,麥三石,衣絹各八匹,綿四十五兩。外官,
市令、諸錄事、諸防禦判、赤縣丞、諸劇縣丞、崇福埽都巡河官、諸酒稅使、醋
使、榷場副、諸都巡檢,錢粟一十五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
十兩,職田四頃。烏魯古判官,俸同上,無職田。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
討司知事、諸副都巡檢使,錢粟一十三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
二十兩,職田二頃。諸司屬丞,俸同上,無職田。諸節鎮以上司獄、諸副將,錢
粟一十三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諸司
使管勾、河橋諸關渡譏察官、同樂園管勾、南京皇城使、通州倉使,錢粟一十二
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節鎮諸司使、中運司柴炭場使,錢粟一十貫石,
衣絹各二匹,綿八兩。從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
綿四十兩。外官,南京交鈔庫使、諸統軍按察司知法,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
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諸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次劇縣丞、諸三品鹽司判官、
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錢粟一十三貫石,曲米麥各
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三頃。諸麽忽、諸移里堇,錢粟一十三貫
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五兩,職田三頃。
正九品:朝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五兩。外官,
南京交鈔庫副,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六匹,綿三十五兩。諸警巡判官,
錢粟一十三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六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諸縣丞、
諸酒稅副使,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五斗,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七兩,職田三
頃。市丞、諸司候、諸主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錢
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
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俸例同上,並無麥及職田。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
場副、永豐廣備庫判,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諸
部將、隊將,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店
宅務管勾,錢粟一十二貫石,綿絹同上。京府諸司副、南京皇城副、通州倉副、
同管勾河橋、諸副譏察,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諸州軍司獄,
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節鎮諸司副、中運司柴炭場
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從九品:朝官,錢粟一十貫石,麥二
石,衣絹各五匹,綿三十兩。外官,諸教授,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
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一十貫石,麥一石,衣絹
各三匹,綿一十兩。司候判官,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
諸防次軍轄,俸同上,無職田。諸榷場同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判,錢粟一十貫
石,衣絹各三匹,綿六兩。諸京作院都監、通州倉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
九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六兩。諸府作院都監、諸埽物料場都監,錢粟八貫石,
衣絹各一匹,綿六兩。諸節鎮作院都監、諸司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二匹。
諸司同監,錢粟七貫石,絹同上。陝西東路德順州世襲蕃巡檢,分例月支錢粟一
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一十兩。陝西西路原州世襲蕃巡檢,月支錢二貫三百九
十文,米四石五斗,絹三匹。河東北路葭州等處世襲蕃巡檢,月支錢粟一十貫石,
絹二匹,綿一十兩。
宮闈歲給。太后、太妃宮,每歲各給錢二千萬,彩二百段,絹千匹,綿五千
兩。諸妃,歲給錢千萬,彩百段,絹三百匹,綿三千兩。嬪以下,錢五百萬,彩
五十段,絹二百匹,綿二千兩。貞元元年,妃、嬪、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
並仙韶、長春院供應人等,歲給錢帛各有差。
凡內職,貞祐之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
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正三品,歲錢五千貫,
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
綿二千兩。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綿千兩。尚宮
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寶華夫人
以下至資明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有大、小令人,
大、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異。)正六品,尚儀御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
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錢四百貫,幣十四段,絹
四十匹,綿百五十兩。正八品,典儀御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
綿百兩。正九品,掌儀御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十六匹,綿百兩。
百司承應俸給。省令史、譯史、錢粟一十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省通事、
樞密令史譯史,錢粟十二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樞密通事、六部御史台令譯
史,錢粟一十貫石,衣絹三匹,綿三十兩。六部等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
隨府書表、親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書表,錢粟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
走馬郎君、一品子孫十貫石,內祗八貫石,班祗七貫石,並絹二匹,綿二十兩。
護衛長,支正六品俸。長行,從六品俸。符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錢粟十七
貫石,絹八匹,綿四十兩。東宮護衛長行,十五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筆硯
承奉、閣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十二貫石,絹四匹,綿三十兩。妃護衛、奉職、
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十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勒留則添二貫石。尚衣、
奉御、捧案、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
尚輦局本把、妃奉事,八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侍衛親軍五十戶,九貫石,
絹三匹,綿三十兩。未系班,絹三匹,綿二十兩。長行,七貫石,絹二匹,綿二
十兩。弩傘什將,八貫石。傘子,五貫石。太醫長行,八貫石,正奉上太醫,十
貫石。副奉上,同。隨位承應都監,未及十五歲者六貫石,從八品七貫石,從七
品八貫石,從六品九貫石,從五品十貫石,從四品十二貫石,止掌文書者添支三
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司天四科人,九品六貫石,八品七貫石,六品九貫
石,五品十貫石,四品十二貫石,止教授管勾十貫石,學生錢三貫、米五斗。典
客、書表,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東宮筆硯,六貫石。尚廄獸醫,秘書監
楷書,六貫石。秘書琴棋等待詔,七貫石。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皆三貫石。
諸使司都監食直,二十萬貫以上六十貫,十萬貫已上五十貫,五萬貫已上四
十貫,三萬貫已上三十貫,二萬貫已上二十五貫。諸院務監官食直,五千貫已上
監官二十貫、同監十五貫,二千貫已上監官十五貫、同監十貫,一千貫已上監官
十五貫,一千貫已下監官十貫。
舊制,凡監臨使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克俸。大定九年,上以吏
非祿無以養廉,於是止增虧分數為殿最,乃罷克俸、給賞之制,而監官酬賞仍舊。
二十年,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若虧額五厘,克俸一分。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
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並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
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大定二十
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克其一分,補足貼支。隨路
使司、院務並坊場,例多虧課。上曰:“若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
也。”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虧課一分克俸一分,其罰涉重。
亦命先給月俸之半,余半驗所虧分數克罰補,公田則不在克限。二十六年四月,
奏定院務監官虧永陪償格。
諸京府運司提刑司節鎮防刺等,漢人、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史、孔目
官,八貫。押司官,七貫。前後行,六貫。諸防刺已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
通事,不問千里內外,錢七貫,公田三頃。諸鹽使司都目,十四貫。司吏,六貫。
諸巡院司縣司獄等司吏,有譯史,通事者同,錢五貫。(凡諸吏人,月支大紙五
十張,小紙五百張,筆二管、墨二錠。)
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幹未
能之官者,計程外聽給到任祿。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後官已到,前官差出,
其祿兩支,職田皆給後官。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倉場隨月俸支俸,曲
則隨直折價。諸親王授任者,祿從多,職田從職。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
六十而病致仕者,給其祿半。承應及軍功初出職未歷致仕,雖未六十者亦給半祿。
內外吏員及諸局分承應人,病告至百日則停給。除程給假者俸祿職田皆以半給,
衣絹則全給。皇家袒免以上親戶別給。(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
謀克及歷任承應人者,不在給限。大功以上,錢粟一十三貫石,春秋衣絹各四匹。
小功,粟一十貫石,春秋衣絹各三匹。緦麻、袒免,錢粟八貫石,春秋衣絹二匹。
諸馳驛及長行馬,職官日給。(謂奉宣省院台部委差、或許差者,下文置所
等官同。)一品三貫文,二品二貫文,三品一貫五百文,四品一貫二百文,五品
一貫文,六品八百文,七百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職事官日給,外路官往
回口券,依上款給一品二貫五百文,二品一貫六百文,三品一貫二百文,四品一
貫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無職事官並驗
前職日給,無前職者以應仕及待闕職事給之。四品一貫三百文,五品一貫二百文,
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隨朝吏員(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
者,引者亦同。)及統軍司按察司書吏譯人、本局差委及隨逐者,日給錢各一百
五十文。燕賜各部官僚以下,日給米糧分例,無草地處內,親王給馬二十五匹草
料,親王米一石,宰執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員外郎、司馬各一斗六升,
監察御史、尚書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檢、知法七升,省令、譯
史六升,院台令譯史,省通事各五升,院台通事、六部令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
使庫都監各四升,誥院令史、樞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
御史台通引、王府教讀、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醫工調角匠、招討司
移剌各二升、寫誥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
斗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升,蒲輦二升,正軍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
諸外方進貢及回賜、並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粟一斗。宮中(東宮同)
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貫石、口給食料,若系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
常破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日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
者,依本格。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四
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
三百三十文,三貫石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補,其間各日給口券,
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未起閒住口數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後再揀退
者,亦給人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
差別路勾當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一升、馬一匹草料。(無馬有驢者,各支
依本格。)車駕巡幸,顧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
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車駕巡幸,若於私家內安置行宮者,約量
給賜段匹。太廟神廚祠祭度勾當人、少府監隨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
二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請俸,繡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繡頭錢粟四貫石,副繡頭三貫五
百石,中等細繡人三貫石,次等細繡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等之
半,描繡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修內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
春秋衣絹各二匹。軍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錢一百、
米一升半。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長
行三貫石,射糧軍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初習學匠錢六百,
米六斗,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隨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理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
同。)驗品,從去鄉地里支給津遣錢。(並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準此。)若
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減半給之。若系五百里內不在給限,
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一千里外,五品一
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貫。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
品七品一百五十貫,八品九品一百貫。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品七品二
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諸隨朝承應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
同)、奉御、符寶、都省樞密院御史台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zheng6*府六部令譯
史、(統軍司書史譯書、按察司書史,同。)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隨
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
典吏,同。)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天壽節設施老疾貧民錢
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下並系省錢給),諸府二十
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城寨系保鎮
同。)諸孤老幼疾人,各月給米二斗、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三
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殯。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饑荒去處,良民典顧、冒
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
減半。(六歲以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采,行
之便於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
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若用大事應補官者,從吏部格。)
宣宗貞祐元年十二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余依
市直折之。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折之,所省能幾,而失眾
心,令給本色。”二年八月,始給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舊制惟吏案
孔目官有俸,余止給食錢,故更定焉。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監察御史
田迥秀言:“國家調度,行才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隨時
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條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
諸局承應人,太冗濫宜省並之。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有司兼
總之。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
四月,以調度不及,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佣錢。減修內司所役
軍夫之半。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
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之一。有祿官吏而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處司、縣官徵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
復閣俸。”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上各有定數,後竟
停罷。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
所部以與之,至有獲罪者。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關以西尚有未
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廣選舉,以補其闕。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
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_金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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