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出處
出自清代乾隆的《冬前勾決重囚惻然有感》
全文:
生物天地心,循環運貞元。
肅殺與生長,迭用徵化權。
奉三百王道,善長在體仁。
不得已明刑,弼教意有存。
元冥已司令,西曹封事傳。
囹圄諸重囚,勾決例冬前。
三覆敕給事,眾議集閣臣。
嗟嗟爾群工,敬聽予一言。
其諸邪淫流,實因風俗刓。
盜亦豈其願,為迫飢與寒。
我爾應試思,致此誰之愆。
慚愧之未遑,更何容心焉。
死者固已矣,曲求生者全。
非理得倖生,誰伸死者冤。
永惟歐公文,三復增惕乾。
參考注釋
不得已
無可奈何;不能不如此
不得已,變姓名,詭蹤跡。——宋·文天祥《指南錄後序》
明刑
(1).明確的法令。《詩·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傳:“刑,法也。”《後漢書·阜陵質王延傳》:“經有正義,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狀寫在板上,置於其背以示懲罰。《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刑。” 鄭玄 註:“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衺惡之狀,著之背也。”
(3).嚴明的刑罰。《荀子·議兵》:“雕雕焉縣貴爵重賞於其前,縣明刑大辱於其後,雖欲無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判》:“旋觀怨偶,遽抵明刑。”
(4).指嚴明刑罰。 宋 李綱 《謝落職依舊宮祠居住表》:“輔相失職,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從薄責。”
(5).謂以刑法曉喻民眾。《南史·宋紀上·武帝》:“阜財利用,繁殖黎元,編戶歲滋,疆宇日啟,導德明刑,四境有截。”
弼教
輔助教化。多指以刑輔教。語出《書·大禹謨》:“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 孔 傳:“弼、輔,期、當也。嘆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 唐 一行 《起義堂頌》:“天輔 皋繇 ,明刑弼教。” 明 方孝孺 《白鹿洞規贊》:“維天降衷,維聖立極,維賢弼教,維民從式。”《清史稿·刑法志一》:“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禮教者,以刑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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