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招工章程條約
英、法兩國與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系援用《北京條約》中有關招收華工的條款擬定的具體章程。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1866.3.5),由英國駐華公使阿利國(RutherfordAlcock,1809—1897)、法國駐華公使柏爾德密(Jules Francois Gustave Berth-emy,1826—1903)與總理衙門大臣簽於北京。凡二十二款。主要內容:1.外國人報請其領事批准後,即可在華口岸設公所招收出國華工;2.制定了侵犯華工權益的諸多細則,要求華工務須盡守,契約以五年為最長屆期;3.嚴懲拐騙、脅迫不願應招之華民者。因英、法政府不滿足該約規定的侵略權益,未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