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江水道管理委員會
交通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交通部為整理揚子江水道,消弭水患,發展航業起見設定本會。依照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三月十三日公布的《交通部揚子江水道整理委員會章程》規定,其職務為測繪水道,疏濬江流,修養航路,防禦水災,協助並指導揚子江流域各部分治水工程及其他關於整理各事項。設委員長一人,由交通部部長或次長兼任,綜理會務;委員十人,其中內政、外交、財政、農礦、工商五部各派一人,建設委員會派一人,本部航政司司長一人,本部選派富有河海水利工程經驗或具專門學識者三人。本會置技術委員會及總務、工務二處分理事務。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至八人,技術員若干人,辦理一切技術事務;遇有技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富有河海工程學識經驗者充任顧問。總務處設處長一人,課長二至四人 事務員若干人,辦理文書、會計及不屬於技術委員會與工務處的事務。工務處設處長一人。課長二人,技術員及事務員若干人,辦理一切工程事務。本會於整理水道有必要時得酌量情形會同地方官署禁止沙洲圍墾,清除港口障礙,使用或徵收沿江土地;為實地調查或施行工程事得設測量隊及工程隊,由工務處處長指揮監督之;因繕寫檔案得酌用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