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館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法律館。官名。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立。隸法部,為臨時性機構,掌修訂各項法律。特簡大臣管理,稱修訂法律大臣。下設提調二人、總纂四人、纂修及協修各六人。庶務處管理行政,設總辦、譯員、委員等。清帝退位時裁撤。

詞語分解

  • 修訂的解釋 編者對文章如古代作家的著作的修改訂正詳細解釋修改訂正。 宋 朱熹 《答滕德章》:“ 熹 舊所為書,近加修訂,稍有條理。” 田北湖 《論文章源流》:“慮其害政,而削其跡; 孔氏 修訂國典,更有黜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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