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由大理寺改設。為全國最高審判機構,負責終審全國各地方審判廳初審、高等審判廳二審不服之上控案,及辦理宗室、官犯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審的案件。設正卿一人,主管全院事務,監督刑事、民事審判廳各事宜;少卿一人,佐正卿總理院務。下設刑科、民科、典簿廳、詳讞處等機構,附設總檢察廳、看守所等。
大理院字典分解
大理院的解釋 清 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大理的解釋 (1).掌刑法的官。 秦 為廷尉, 漢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復為廷尉。 北齊 為大理卿, 隋 唐 以後沿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