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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曲

隋唐宮廷樂曲。又稱法樂。原指道觀所奏之曲。東晉時,用於佛教法會,含有西域音樂成分,傳入中原,與清商樂結合,稱為法樂。至隋,發展為法曲,以清商樂為主,音清而近雅。樂器有鐃、鈸、鍾、磬、簫、琵琶等。唐時,又攙雜道曲成分,發展極盛。《霓裳羽衣曲》、《赤白桃李花》等為著名法曲。玄宗既知音律,又酷愛法曲,選坐部伎子弟三百教於梨園,特設梨園法部。中唐後,法曲漸衰,開成三年(838)改為仙韶曲。

法曲字典分解

法曲的解釋 一種古代樂曲。 東晉 南北朝 稱作法樂。因其用於佛教法會而得名。原為含有外來音樂成分的西域各族音樂,後與 漢族 的清商樂結合,並逐漸成為 隋 朝的法曲。其樂器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曲的解釋 曲 (⑥麯) qū 彎轉,與“直”相對:彎曲。曲折(zh?)。曲筆(a.古代史官不按事實、有意掩蓋真相的記載;b.寫文章時故意離題而不直書其事的筆法)。曲肱而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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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即柱後惠文冠、獬豸冠。本為戰國時楚王所戴之冠。後秦御史及漢朝執法官吏、使節也用。《後漢書·輿服志》: “法冠,一曰柱後。高五寸,以��為展筩, 鐵柱卷, 執法者服之, 侍御史、 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魏晉至南朝宋皆沿用。也用作侍御史等執法官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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