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條詔書
西魏時地方官員為政之六條標準。文帝大統七年(541)丞相宇文泰欲改易時政,為強國富民之法。蘇綽贊成其事,擬定為六條,奏準以詔書施行,稱為《六條詔書》,用作牧、守、令、長為政治民之準則。凡不通《六條詔書》及計帳者,不得居官。“六條”即:一、先治心,以為治民之本:二、敦教化,以淳風俗;三、盡地利,以足衣食;四、擢賢良,以施王政;五、恤刑獄,以明賞罰;六、均賦役,以輕民困。
六條詔書字典分解
六條的解釋 (1). 漢 制,刺史班行六條詔書,以考察官吏。《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 顏師古 注引《漢官典職儀》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
詔書的解釋 [imperial decree; imperial edict] 皇帝布告臣民的文書衣帶詔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