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
官署名。(1)明清戶部諸司所屬辦事機構。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隸戶部十三清吏司。掌理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瘠寬狹、戶口物產多寡登耗之數。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隸戶部十四清吏司,各設經承一人辦事。唯福建清吏司分設保民科、河民科,因其兼管賑濟與官房之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禮院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二年設。掌大理院管轄之民事案件審判。置推丞一人,推事九人。分二庭,每庭以五人司審判。另置主簿、錄事等書記官。第一庭負責宗室民事案與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判決民事上告案審理,第二庭負責不服各省高等審判廳判決民事上告案審理。
民科字典分解
民的解釋 民 mín 以勞動民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內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科的解釋 科 k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於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內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別: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