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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公所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由各省學務處改設。議長一人,議紳四人,佐助提學使參劃學務,並備督撫諮詢。

學務公所字典分解

學務的解釋 教育事務。《文明小史》第二四回:“老前輩提倡學務,自然各色當行,不知辦些甚么儀器書籍,請了幾位教員?” 鄒韜奮 《三十年前的民主運動》二:“曾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

公所的解釋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

也學習下:學諭【歷史知識】

宋學校職事名。仁宗慶曆間,太學各齋設學諭。熙寧四年(1071),選上捨生擔任,每經兩員。崇寧元年(1102),太學外學辟雍亦設學諭。學諭以所授經教諭諸生,負責季終對學生的考校,學行卓異者,由本學長官保明授官,或直接升任學官。州縣學、武學、宗學、算學、書畫學等亦設學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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