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河道總督

河道總督

官名。明清督理河道之最高長官。掌治南北各河疏浚堤防之事。明永樂九年(1411),遣尚書治河,此後間遣侍郎、都御史。成化(1465—1487)後始稱總督河道。嘉靖二十年(1541),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河道。萬曆五年(1577)改稱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清順治元年(1644)沿設,一人,又稱總河。綜理黃、運兩河事務。駐濟寧冊。康熙十六年(1677)移駐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設副總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務。七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分管南北兩河。八年,增設直隸河道水利總督一人,尋裁。初南北兩總河併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銜,乾隆四十八年(1783)始定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鹹豐十年(1860)裁江南河道總督、事歸漕運總督兼管。所轄有河標之中、左、右三營及駐守運河、黃河等八個營,官兵三千多員名。下設書吏二十人,協助辦事。光緒二十八年(1902)裁河東河道總督,自此河務無專官。


官名。清朝設此官,掌管堤防保護、河道疏浚等事;其雖為河務官員,卻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其下屬官員,與地方軍政系統相同,文職有道員同知、通判及州縣官,武職有河標副將、河營參將、守備千總、把總等。河道總督為正二品,江南一人,駐淮安清江浦;山東、河南一人,駐濟寧;直隸一人,以總督兼任。見《歷代職官表·河道各官》、《清史稿·職官三·河道總督》。

河道總督字典分解

河道的解釋 [river course] 河水流經的路線,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

總督的解釋 (1) [governor]∶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胡宗憲。&md

多看看:河同水密【歷史典故】

比喻彼此關係密切。《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邵氏故意欲責秀姑,卻教秀姑引得貴以塞其口。彼此河同水密,各不相瞞。” 並列 比喻彼此關係密切。[例]他們之間~,有事互不相瞞。△用於表示人的關係。→親密無間

河道總督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