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軍政府條例

歷史字典解釋

武昌起義湖北軍政府制訂的組織綱。於清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過。共六章二十四條。規定都督府下設軍令、軍務、參謀、政事四部,均直轄於都督,受都督之指揮命令;有關軍政各重要事項,由都督召集臨時軍事參議會或顧問會討論施行;凡發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員,亦均屬都督之許可權。九月四日為《中華民國鄂軍政府改訂暫行條例》所取代。

詞語分解

  • 中華的解釋 古代華夏族多建都於黃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稱之為中華,是漢族最初興起的地方,後各朝疆土漸廣,凡所統轄,皆稱中華,後也借指中國振興中華 指中原 古時對華夏族、漢族的稱謂詳細解釋.古代華夏族多建都
  • 條例的解釋 ∶由國家制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的法律檔案安全條例 ∶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組織條例詳細解釋.著作的義例、體例。 漢 何休 《春秋公羊傳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條例,多得其正,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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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昇 南朝宋順帝年號—。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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