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巴黎停戰議定書

歷史字典解釋

即《中法停戰條件》,又稱《中法和議草約》。法國誘脅清政府訂立的關於停止中法戰爭的協定。光緒十一年二月 二十九 日(1885.4.4),由清政府談專使英籍稅務金登乾與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司長畢樂(A.Billot)簽於巴黎。凡三款,另附《釋義》五條。主要內容:(1)清政府允批准前訂《中法會議簡明條款》;(2)雙方“俟必須之命令能頒布及奉到後即行停戰”,中國撤還駐越東京軍隊,法國撤除對台灣封鎖;(3)法國派員赴華商定條約細目和雙方撤兵日期。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議定書的解釋 一種國際檔案,是締約國關於個別問題所取得的協定,通常是正式條約的修正或補充;國際會議上經過各方簽字的會議記錄詳細解釋條約名稱之一。締約國對於條約的解釋、補充、修改或延長有效期以及關於某些技術性問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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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隋開皇十九年改奉化縣為普寧縣。治今廣西容縣。屬藤州。大業屬永平郡。唐屬容州。元和中為容州治。明洪武十年省入容州。②明萬曆十年改普安縣置。治今廣東普寧縣北。屬潮州府。十四年移治今縣東北洪陽。年移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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