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款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日本強迫清政府承認福建省為其勢力範圍後,於次年三月十九日(4.28)又強迫清政府在福州訂立此約。共十二款。附《另約章程》五款。主要內容:(1)自天主堂碼頭東界起,至尾墩村東方止,前部面沿閩江,後部包田地一帶地方,為日本專管租界;(2)租界內馬路、警察、行政等權皆由日本管理。界內道路橋樑、溝渠、碼頭,由日本領事官設法修造,並由日本領事官管理;(3)租期三十年,期滿可以續租;(4)日本租界地基,不準華民業戶再向外國官民以地抵押、或租讓。違者由中國地方官懲辦;(5)所有外國租界及將來開拓之外國租界的優惠,日本租界一體均沾。《另約章程》規定,租界內港頭、中墩兩村百姓房屋,如若出賣,只許賣與日本人,不許賣與別國,並不準租與他國,違者由中國地方官從嚴懲辦。
福州口日本專用租界條款字典分解
福州的解釋 [Fuzhou] 福建省省會,位於閩江下游北岸,市區面積1043平方公里,市區人口112萬。是省的政治、商業中心和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