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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

考察京官的制度,歷代有所區別。明弘治十七年(1504)五月,經吏科給事中許天錫奏定,兩京五品以下官吏六年考察一次,於己、亥年進行。屆時,四品以上京官具疏自陳,由皇帝定其去留。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然後具冊奏請。吏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共同主持考察之事,並密托吏科都給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訪。被察官員的處分有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軟無為及素行不謹者冠帶閒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調用,貪酷者削為民。因於南、北兩京分別進行,故有南、北察之分。清制三年一次。三品京堂以上由吏部開列事實,具題請旨裁定;四五品官員由特簡王大臣會核,分別等第,具奏引見;其餘官員分別由長官考察。京察標準為四格:一守(有清、有謹、有平),二才(有長、有平),三政(有勤、有平),四年(有青、有壯、有健)。根據四格,分定等第:一等為稱職,二等為勤職,三等為供職。列一等者加級,若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不合格者按六法(一不謹,二疲軟無為,三浮躁,四才力不及,五年老,六有疾)予以參劾處分:不謹、疲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貪酷者特參,不入六法。

京察字典分解

京察的解釋 明 清 定期考核京官的制度。 明 代每六年舉行一次。 清 代吏部設考功清吏司,改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稱“京察”,在外地的稱“大計”。《明史·選舉志三》:“考

京的解釋 京 jīng 國都(現特指中國首都北京):京城。京都。京華(因京都是文物、人才匯集的地方,所以稱京都為“京華”)。京畿(國都和國都附近的地方)。京劇。京師(首都

察的解釋 察 chá 仔細看,調查研究:察看。察核。觀察。考察(a.實地觀察調查,如“科學察察”;b.細緻深刻地觀察,如“科學研究要勤於察察和思考”)。察覺。察訪。察勘。

也學習下:京畿警衛總司令【歷史官職】

官名。北洋政府設定,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次直奉戰爭中馮玉祥回師北京,派鹿鍾麟為京畿警衛總司令。十一月三日,由攝政內閣任命;次日裁撤原設的京畿衛戍總司令。次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京畿警衛總司令部暫行條例》,規定總司令直屬臨時執政, 暫轄二混成旅。司令部分置參謀、秘書、副官、軍需、軍法五處, 各以處長為主官。另有稽查員二十人,探訪員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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