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
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設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設詳議官六人。凡案件經大理寺裁斷,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與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決定。元豐三年(1080),並歸刑部。
審刑院字典分解
審刑院的解釋 亦省稱“ 審刑 ”。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並上報中書省。《宋史·職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
審刑的解釋 見“ 審刑院 ”。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