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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刑院

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設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設詳議官六人。凡案件經大理寺裁斷,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與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決定。元豐三年(1080),並歸刑部。

審刑院字典分解

審刑院的解釋 亦省稱“ 審刑 ”。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並上報中書省。《宋史·職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

審刑的解釋 見“ 審刑院 ”。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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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周密,詳細。仔細地思考,明確地分辨。語本《禮記.中庸》:“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並列 仔細地思考,明確地辨別。語本《禮記·中庸》:“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宋·朱熹《近思錄》卷3:“凡致思到說不到處,始復~,乃為善學也。”△褒義。用於頌揚有獨立思考,明辨是非的學習方法。→獨立思考 探奧究微 慎思明辨 ↔人云亦云 生吞活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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