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中英續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1858.6.26)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1)英國得派公使及其眷屬駐京,並在各通商口岸設事官;(2)耶穌教、天主教士得自由傳教;(3)英國人得往內地各處遊歷、通商,並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蓋屋;(4)英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自由通商、往來;(5)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台南)、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四百萬兩;(7)英國兵船可在中國口岸停泊,地方官妥為照料;(8)確定領事裁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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畲族自稱。“哈”,畲語意為客人。即指畲族是由外地遷居山區的客人。此名稱不見史書記載。有的把“山”改為“三”,指畲族藍、雷、鍾三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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