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埝
民租河南、山東黃河灘地,為防水淹,築小土堤攔護,稱民埝。清政府初以其有礙河防,不利水流,嚴行查禁,後則將其納入整體河防。乾隆二十三年(1758)規定:山東運河、衛河及南旺、蜀山等湖民埝,令該地方官於當年汛候親詣履勘。凡有單薄殘缺處所,督率居民及時培補,年終出具完固印結咨部。如失時不修,降一級調用,如捏報完固,即予革職。
民埝字典分解
民的解釋 民 mín 以勞動民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內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埝的解釋 埝 niàn 用土築成的小堤或副堤,土埂。 筆畫數:11; 部首:土; 筆順編號:1213445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