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稱《中俄會訂條約》,又稱《中俄條約》。沙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1898.3.27)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等與俄國駐華代辦巴布羅福(Александр Иванович Павлов)在北京簽訂。共九款。主要內容:(1)旅順口、大連灣及附近水面租與俄國,租期二十五年,期滿可商延期;(2)租地內軍、政大權統歸俄國,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俄國有權在此建造各種設施,但中國不得在此駐軍;(3)租地以北設“中立區”,行政由中國官吏主持,中國軍隊非經俄國同意,不得入內;(4)旅順口為軍港,獨準華俄船隻享用;大連灣除口內一港專為中俄兵艦使用外,其餘地方作通商口岸;(5)允俄修鐵路支線至旅順、大連。同年四月十一日(5.30)本約在俄國首都聖彼得堡交換批准。後又續訂條約詳劃租地範圍,參見“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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