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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官署名。清末地方審判機構。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於京師、奉天等地,宣統二年(1910)各省漸設。省城、商埠、府每處設一所,掌審理不屬初審廳管轄案件的一審及不服初審廳判決的二審案。置推事長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或十二人)及典簿、主簿、錄事等員。

詞語分解

  • 地方的解釋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詳細解釋.古人的一種地理觀念。謂地呈方形。《淮南子·天文訓》:“天圓地方,道在中央。”《晉書·天文志上》:“天員如張蓋,地方如棊局。” 姚雪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歷史知識推薦:三言

即“警世通言”、“醒世恆言”、“喻世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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