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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法

法令名。亦稱賣人法。漢代禁止略奪良民為奴婢的法令。據《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曲逆獻侯陳何“元光五年,坐略人妻,棄市”。《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十三年(37)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人;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建武七年詔亦作“賣人法”。

略人法字典分解

略人的解釋 (1).謂掠奪人口。《史記·樊酈滕灌列傳》:“ 陳勝 起時, 商 ( 酈商 )聚少年東西略人,得數千。”《後漢書·光武帝紀下》:“敢拘留者,此 青 徐 二州以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看看:略陽清水氐【歷史知識】

古族名。氐的一支。原居略陽清水(今甘肅清水西北)。東漢末,徙於今甘肅西和至文縣一帶,以仇池為中心。其豪帥楊氏,於西晉至南北朝時曾建仇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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