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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廨

列強在上海等地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同治三年(1864)始設於上海。由中外官員會同審理案件(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官員,法租界由法國官員)。民國元年(1912)後,中國法官也由領事團委派。中國法律不予承認。巡捕房自設監獄。實行一審終審制。國民黨政府建立後,與英、美等國磋商,乃取消會審公廨,由中國政府設定特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任命法官,用中國法律審判案件,改變一審結案的制度。但仍由巡捕房對刑事案件提出公訴,並設定監獄,列強仍得操縱租界內司法權。

會審公廨字典分解

會審的解釋 (1) [joint hearing;joint trial]∶會同審理或審判(2) [make a joint checkup]∶會同審查會審施工圖紙

公廨的解釋 官署。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淇水》:“ 漢 光武 建武 二年, 西河 鮮于冀 為 清河 太守,作公廨未就而亡。” 宋 郭彖 《睽車志》卷一:“ 李

看一看:會稽道【歷史地名】

1913年依前寧紹台道改置,屬浙江省。治鄞縣(今浙江寧波市)。轄境約當今浙江蕭山、諸暨、嵊縣、新昌、天台、仙居、台州、溫嶺以東,錢塘江、杭州灣以南地區。1927年廢。 1914年6月以清末寧紹台道區域置,治鄞縣(今浙江寧波市)。屬浙江省。轄鄞縣、慈谿、奉化、鎮海、象山、南田、定海、紹興、蕭山、諸暨、餘姚、上虞、嵊縣、新昌、臨海、黃岩、天台、仙居、寧海、溫嶺等縣。轄區約當今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及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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