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審公廨
列強在上海等地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同治三年(1864)始設於上海。由中外官員會同審理案件(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官員,法租界由法國官員)。民國元年(1912)後,中國法官也由領事團委派。中國法律不予承認。巡捕房自設監獄。實行一審終審制。國民黨政府建立後,與英、美等國磋商,乃取消會審公廨,由中國政府設定特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任命法官,用中國法律審判案件,改變一審結案的制度。但仍由巡捕房對刑事案件提出公訴,並設定監獄,列強仍得操縱租界內司法權。
會審公廨字典分解
會審的解釋 (1) [joint hearing;joint trial]∶會同審理或審判(2) [make a joint checkup]∶會同審查會審施工圖紙
公廨的解釋 官署。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淇水》:“ 漢 光武 建武 二年, 西河 鮮于冀 為 清河 太守,作公廨未就而亡。” 宋 郭彖 《睽車志》卷一:“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