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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官名。①戰國秦置,為執掌法律條文官吏。《商君書 ·定分》: “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後用以稱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為龍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後亦用以泛稱道士。

法官字典分解

法官的解釋 (1) [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爭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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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小山。山東膠州(今膠縣)人。光緒進士,官山東青州府教授。鑽研音韻學,考訂陸德明《經典釋文》,多有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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