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
高等審判廳字典分解
高等的解釋 (1) [higher;high;advanced](2)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3)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
高等的解釋 (1) [higher;high;advanced](2)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3)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