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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

高等審判廳字典分解

高等的解釋 (1) [higher;high;advanced](2)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3)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

多學一學:高淓【歷史人物】

明揚州府江都人,字穎之。弘治十八年進士。初官給事中。正德初,父巡撫都御史高銓被劉瑾所誣下獄。淓請以身代,疏詞迫切,事得雪。官至南京光祿寺少卿。一說淓為給事中時,劾治六十一人,至劾其父高銓以媚劉瑾,遂不齒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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