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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

①官署名。三國魏黃初初年置。掌收納群臣章奏,草擬皇帝詔令,兼領修史,權任頗重。以中書監、令為長官,下設通事郎、著作郎等。西晉沿置,初兼領秘書、著作,惠帝以後秘書獨立為監,著作亦歸秘書,遂專掌納奏、擬詔、出令。東晉時納奏、擬詔、出令之職移歸散騎省、西省,本省長官遂成閒職,唯以中書侍郎一員直西省,分掌草詔。南朝時復掌納奏、擬詔、出令之職,然實權操於中書舍人(中書通事舍人)之手,南朝齊以後,名義上隸屬於本省的舍人省成為實際的政務中樞。北朝時掌納奏、擬詔、出令之職,以中書監、令為長官,併兼領宮廷伎樂等。隋改稱內史省。唐武德三年(620)復置,與尚書、門下並號三省,共理軍國政務。掌草擬詔令,審閱群臣進奏的章表文書,並草擬批答。以中書令、中書侍郎為長貳。龍朔二年(662)改稱西台鹹亨元年(670)復舊;光宅元年(684)改稱鳳閣,神龍元年(705)復舊;開元元年(713)改稱紫微省,五年復舊。唐初三省並重,自弘道元年(683)政事堂由門下移至中書,在三省中地位遂最重。唐中期以後,翰林院、樞密院分割本省擬詔、出令之權,本省專掌撰擬常規例行詔敕。北宋初僅掌供給郊祀及皇帝冊文版、幕職州縣官較考等事,設判省事一人,以外製官充任。元豐改制後,掌承受、宣布皇帝詔令,批覆、轉呈群臣章奏文書,除授省、台、寺、監等高級官員。以中書令為長官,但未實授,而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代行其職,另置中書侍郎一人為次官。下設中書舍人四人,主持中書後省;起居舍人一人,為侍立修注官。設吏、戶、兵禮、刑、工、主事、班簿、制敕庫八房,分掌庶務。元祐後,析兵、禮為二房,並增催驅房、點檢房,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房。南宋建炎三年(1129)與門下省合為中書門下省。遼重熙十三年(1044)改政事省置,然僅掌銓選州縣錄事參軍、主簿等官,並備顧問諮詢。西夏置為全國政務中樞,掌草擬、宣發詔令。金初三省並置,正隆元年(1156)廢中書、門下二省。元代置為全國最高行政機構,總領百官,綜理政務,職權極重。中書省管轄六部,分掌政務。又設諸行中書省,分領各地軍政事務。元末又增設數處中書分省,主持當地軍政事務。明初沿置,統領全國庶務。洪武十三年(1380)罷。②行政區名。(1)元代以前,中書省為中央行政機構,不直轄地方。元中書省除治理全國政務外,還直轄腹里地區,亦稱中書省,以別於各行中書省轄區。蒙古中統元年(1260)置。治開平(五年改為上都路,治今內蒙古正藍旗東閃電河北岸)。至元四年(1267),移治中都(九年改為大都,今北京市西北隅)。至順初轄境相當今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內蒙古自河套以東至哲里木盟、河南的黃河以北(原陽、延津、封丘等縣除外)及虞城、江蘇豐縣和沛縣、安徽碭山等縣。明洪武元年(1368)廢,分屬河南、山東二行中書省。(2)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置江南行中書省,治應天府(今江蘇南京市),洪武元年(1368)建南京,罷行中書省,以所領府州直隸中書省,仍稱中書省;十三年罷中書省,以所領直隸六部,改稱京師或直隸,相當今江蘇、安徽、上海二省一市。

中書省字典分解

中書省的解釋 官署名。始設於魏晉,是奉皇帝意旨掌機要、發政令的中央機構。隋代改為內史省、內書省。至唐代,國家政令由中書省制定,經門下省審復,交尚書省執行。元代廢門下、尚書兩省

中書的解釋 (1).皇宮中的藏書。亦特指宮中記事的書。《漢書·儒林傳·孔安國》:“ 成帝 時求其古文者, 霸 以能為《百兩》徵,以中書校之,非是。” 顏師古 註:“中書,天

省國語字典 省 shěng 地方行政區域:省份。省會。 節約,不費:省錢。省事。省吃儉用。 簡易,減免:省略。省稱。省寫。 中國古官署名:中書省(a.魏晉開始設定,總管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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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神州廣文社編。初集,三十一條。首載伍廷芳等請攝政王遜位電,繼載各省先後獨立、湖南革命之曲折、袁世凱利用北洋軍鎮壓革命,以及馮國璋與段祺瑞間的矛盾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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