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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條約

亦稱《中比北京條約》。比利時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與比國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簽於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內容:(1)比國可遣使駐北京和往來中國各地;(2)中國各通商口岸準比國設領事,任便比商貿易、居住、租地建造、僱傭華人、買賣各種書籍;(3)比人可持照到中國內地通商、遊歷;(4)比人可在中國自由傳教;(5)比國在華商稅俱照通例,與列強均等;(6)清方負責保護比人在華之財貨、債權;(7)比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隨同此約還簽訂了《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中比通商條約字典分解

中比的解釋 明 清 盛行的八股文中間部分的一段。 馬南邨 《燕山夜話·八股餘孽》:“每一篇八股文章,總得有幾個部分。在‘題前’的部分,有‘破題’、‘承題’、‘起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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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唐置,掌群牧孳課之事,屬太僕寺。唐制,凡養馬三千匹以上不足五千匹者為中監,置監一人,副監一人,丞一人,所屬有主簿、錄事、府、史、典事、掌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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