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舍法
宋代三舍考選法或三舍選察升補法的簡稱。熙寧四年(1071),立太學生三舍法,將學生分為上舍、內舍、外舍三等。初入學為外舍,名額不限,春、秋考試兩次;外舍選升內舍,名額二百員;內舍選升上舍,百員。上捨生優異者直接授官。學生各習一經,隨所屬講官學習。元豐二年(1079),訂出三舍法一百四十條,進一步規定太學補試、私試、公試、舍試方法和升舍方法。元符二年(1099)後,三舍法逐步推廣於各類學校。崇寧三年(1104),罷州郡解試和省試,取士皆由學校按三舍法升貢。宣和三年(1121),罷州縣學三舍法,僅太學依舊。南宋太學繼續實行三舍法並不斷完善嚴密,武學、宗學等同。
三舍法字典分解
三舍法的解釋 宋神宗 時取士法,為 元豐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後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定其
三舍的解釋 (1).古代一舍三十里,三舍為九十里。《國語·晉語四》:“若以君之靈,得復 晉國 , 晉 、 楚 治兵,會於 中原 ,其避君三舍。” 韋昭 註:“古者師行三十里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