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臨時約法

歷史字典解釋

即《中華民國鄂州約法》。清宣統三年(1911)八月由宋教仁等起草,九月十九日湖北軍政府審訂頒布。分總綱、人民、都督、政務委員、議會、法、補則等七章,共六十條。主要內容是:1.凡湖北轄地概由鄂州政府統治,鄂州政府由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務委員與議會、法司構成。2.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營業等自由與訴訟、請、任官、選舉、被選舉等權利,人民人身及家產不得非法侵犯。3.都督由人民公舉,代表鄂州政府總攬政務;政務委員依都督之任命執行政務;議會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參加議決各項法案,並可向政務委員提出條陳、質詢或彈劾;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組成,負責審理民事及刑事訴訟。是為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藍本。

詞語分解

  • 約法的解釋 簡約法令。也指國家在未成立以前,由議會制定政府與人民共同遵守的根本法詳細解釋.謂約束以法。《韓詩外傳》卷十:“制禮約法於四方,臣弗如也。”《後漢書·烏桓傳》:“其約法:違大人言者,罪至死。”《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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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禁軍番號名。宋代皇帝最親近之扈從禁軍馬軍諸班直中有內直,太平興國初年改選諸軍中善用槍槊者增補,改名金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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