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續議商務專條來往照會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十三年五月三日(1887.6.23)總理衙門與法國公使的往復照會。凡兩件。是為即將簽訂的《中法續議商務專條》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的補充和說明。主要內容:(1)關於清政府可在越南各大城鎮設立事之議緩行;(2)俟中國在越南河內、海防兩處設領事時,法國始可在中國雲南、廣西省城設立領事;(3)清政府所允法國在中國龍州、蒙自和蠻耗等陸路通商處所設領事,不可仿通商口岸設租界。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照會的解釋 ∶一國政府把自己對於彼此相關的事件的意見通知另一國政府照會各國使館 ∶這一性質的外交檔案 ∶指執照或憑證兵頭給你照會,送你出境。;;《恨海》 ∶招呼;通知我都曉得了,不消你去打照會 ∶吩咐,關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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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博木博果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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