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

歷史字典解釋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華特權之一。始於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該條約第十三款規定,凡中國人和英國僑民“交涉詞訟”,英國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裁,由英國事根據英國法律處理。次年在中美簽訂的《望廈條約》第二十一款中,此項規定更為明確、具體。以後,法、俄、日等國亦相繼在中國取得這種特權。

詞語分解

  • 領事的解釋 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詳細解釋.所管之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取其領事之號。” 顏師古 注引 孟康 曰:“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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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時鮮卑族稱主為郎,即城主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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