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安長官司

歷史字典解釋

土司名。明洪武八年(1375)置。屬安撫司,隸播州宣慰使司(治今貴州遵義市),後廢。永樂四年(1406)復置,土首佛保授長官職。副長官馮氏,始祖鐸,元末明初以從宣慰楊鑒征麻哈(今麻江)有功授職。萬曆二十九年(1601),以其地廢入黃平州,屬平越軍民府,張、馮二氏均改授土吏目職。治今黃平縣重安鎮。居民主要為苗族,也有布依族、水族、仡佬族及僚等。

詞語分解

  • 官司的解釋 ∶訴訟打官司一到任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詳至案下。;;《紅樓夢》 ∶舊指官府後來不合偷了店主人家錢財,被捉住了,要送官司問罪。;;《水滸》詳細解釋.普通官吏;百官。《左傳·隱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澤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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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曲江今屬廣東人,初名燕生,字人也,號柴舟。諸生。屢應科舉不第,以教館為生。善詩文。擅作戲曲。著有雜劇《醉畫圖》、《訴琵琶》、《續訴琵琶》、《鏡花亭》,合稱《柴舟別集》。另有散文《二十七松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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