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高等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立。受理凡不服地方審廳判決之案而控告者,及不屬大理院之宗室、覺羅第一審案件。於重罪為二審,輕罪為終審。置廳丞一人,掌理廳務,監督下級審判廳。下設刑科、民科,置推事十二人;典簿廳有典簿、主簿、錄事等官。配置高等檢察廳,設檢察長一人,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太平天國後期增設之朝上職官。督察京內外軍政。

分正、又正、副、又副,共四人。

詞語分解

  • 京師的解釋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資治通鑑;唐紀》赴舉京師。;;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自京師乘風雪。;;清; 姚鼐《登泰山記》詳細解釋.《詩·大雅·公劉》:“ 京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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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代置,屬中政院。掌怯憐口二萬九千戶,田一萬五千餘頃,徵收賦稅以供營繕。秩正三品。世祖中統二年置。先後隸詹事院、徽政院。仁宗延祐三年改善政司。英宗至治二年廢。文宗天曆三年,復立府。置達魯花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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