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
官署名。清內閣所屬機構。設於雍正八年(1730)。置管理大臣。簡派滿、漢大學士、各部、院尚書及左都御史兼任。無定員。其下設委署主事一人,行走司官四人,筆帖式四十人,額外筆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處事務。專掌稽察各部、院、八旗所奉到諭旨交辦事件的辦理情形,督促各該衙門於限期內向皇帝復奏。凡各部、院等已辦結之事,每月稽察存案,年終由該處匯奏一次;八旗承辦事件,及引見官員有無逾限或遺漏,每三月匯奏一次;並負責稽察國史館修書之事。宣統三年(1911)撤。
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字典分解
稽察的解釋 檢查。 清 林則徐 《札各學教官嚴查生員有無吸菸造冊互保》:“轉以為無人稽察,不知痛改前非。” 清 魏源 《淮北票鹽志敘》:“無論卡局截角,重重稽察。”